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5号公告,我县列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林生发〔2021〕30号)、《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的通知》(闽林文〔2021〕5号),结合《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管理的通告》(田政〔2020〕3号)和《大田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实施方案》(田政办〔2021〕58号文)、《大田县2022年松林改造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疫区管理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全面攻坚”的策略,疫木采伐坚持“先封后伐、严格监管”的原则,及时对我县采取检疫封锁措施,对疫木生产、调运和安全利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疫木流失,阻止疫情人为传播扩散,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相关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疫区松木采伐时间要求
1、疫区内枯死松树限定在3月底前集中清理完毕,4-8月出现的枯死松树每1-2月集中清理一次,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清理并就地除害处理。
2、疫点乡镇所有防治性采伐限定在3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不能完成的暂停采伐,10月再继续采伐并在11月15日前完成;纳入松林改造提升的非疫点乡镇的健康松林可全年采伐,有枯死松树分布的小班除外。
二、疫区松林采伐山场清理要求
疫情发生及周边毗邻区域或潜在感染风险的小班要在3月底前要完成山场清理,伐桩高度不超过5厘米,枯死松树伐桩要求剥皮处理、活立木伐桩不需要剥皮处理,伐除的松木、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条都要采用适合除害处理方式(如粉碎、堆烧、炼山造林)及时处理到位;非疫情小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地清理和整地方式,非疫点乡镇无枯死松树的采伐山场不用处理。
三、松木管理要求
1.运输
禁止从县外调入除口岸检疫合格外的松木及其制品,禁止县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调往县外。
松疫木原则上应就地就近进行除害处理,凭当地林业站或国有农(林)场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通知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运至指定除害处理场所实施除害处理。除害处理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货同行,存除害处理点;第二联(回执联)随货同行,由除害处理场签收盖章后由承运人或采伐业主带回交签发单位,与第三联(签发单位存根联)装订一起备查。签发单位凭此回执联签发下一次《除害处理通知单》,直至该除治山场疫木全部运完为止。
疫点乡镇疫木运出山场需喷红漆标志,疫点乡镇的疫木运输不得运往非疫点乡镇进行除害处理,且不得途经非疫点乡镇,不得从疫情发生区域运往非发生区域。疫木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凭《植物检疫证书》在本省内跨县运输。
2.除害处理场所
除害处理场所(企业)应按规定向林业局申请备案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林业站应当同辖区内的除害处理场所(企业)签订加工监管责任书(详见附件2);除害处理场所需采取封闭式管理,应有规范的疫木除害处理和管理流程,必须建立松木除害处理进出仓台账;除害处理公示牌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号)规定执行;严禁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及除害处理剩余物转运出场;来自疫点和非疫点乡镇的松木必须分开堆放,疫点乡镇的松木必须在天牛羽化期来临前全部处理完毕。
3.除害处理方式
粉碎(削片)、旋切、烧毁等除害处理。疫木不得直接利用或加工成厚度大于0.6cm的板材。
4.加强检疫监管
林业站对辖区内生产、加工、经营、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检疫监管重点对象和范围,及时签发《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见附件3);林业站或国有农林场在采伐作业前对实施采伐松木的单位和个人签发《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4),加强伐区源头监管;林业站要指导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三本台账”(详见附件5),必须每月仔细统计核对“三本台账”,全面掌握疫木采伐进度和流向,确保疫木采伐任务按时完成,疫木得到除害处理;疫点乡镇以乡(镇)政府名义发放《关于禁止采伐、捡拾、挖掘松疫木的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6)给疫情发生村庄农户,全面禁止松疫木作为薪材烧火,防止疫木流失。
疫木采伐期间,各地要根据除害处理场记录的疫木调入和除害处理情况,结合现场检查,督促疫木除害处理进度,一旦发现台账数据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违规调运的要责令整改,发现疫木流失的要强化执法、严厉打击;对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时完成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根据需要调控疫木流向,甚至取消疫木除害处理资格。
四、开展常态化检疫执法
1.明确查处重点:以林业站为主(执法人员不足两人的单位由县林业执法大队派员配合)在重要时段和重要点段组织开展常态化松木检疫监管执法工作,重点做好以下类型案件的查处: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包括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调运松木行为);将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的行为;未按要求将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的行为;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行为;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行为;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的行为;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行为;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行为。凡涉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均应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执法机制:要理顺和完善检疫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移送等程序,确保违法违规案件得到有效查处。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铁路、邮政等部门间检疫执法联动机制。要推进检疫执法常态化制度化,防止松材线虫疫情传播扩散。
附件:
1.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通知单(参考格式)
2.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加工监管责任书
3.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
4.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告知书
5.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三本台账”
6.关于禁止采伐、捡拾、挖掘松疫木的告知书
大田县林业局
2022年1月6日
附件1-1:
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通知单
田松疫处 乡(镇、场)〔 〕字第 号
疫木调运信息 |
调运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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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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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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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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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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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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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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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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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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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产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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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除害处理信息 |
除害处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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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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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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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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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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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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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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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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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除害处理监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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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木调运要求书》松疫调〔 〕字第 号,上述疫木须从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运至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进行除害处理。 经办人员(签名):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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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收 栏 (由疫木除害处理的单位填写) |
今收到按照松疫处〔 〕字第 号运输到我单位的疫木 立方米(吨)。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的除害处理方式和时间进行处理。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
注: 1.本通知单只限松材线虫病疫木调出山场到除害处理场使用。2.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货同行存除害处理场;第二联回执联、第三联存签发单位。
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通知单
田松疫除 乡(镇、场)( )字第 号
疫木调运信息 |
调运单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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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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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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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数量 |
立方米(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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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产地 |
乡(镇) 村 |
运输工具 (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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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 |
从 乡(镇) 村至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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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除害处理信息 |
除害处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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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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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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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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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方法 |
旋切( ) 切片( ) 焚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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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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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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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核销栏 (由疫木除害 处理单位填写) |
日 期 |
树材种 |
数 量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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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通知单只限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县内调运使用。2.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货同行存除害处理场;第二联回执联、第三联存签发单位。
附件2:
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加工监管责任书
:
一、松木除害处理场所要求:除害处理场所要封闭管理,出入口及加工场所要有24小时不间断监控系统;禁止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转运出厂或转作它用;堆场4-9月间应挂设松墨天牛诱捕器;疫点与非疫点乡镇的松木必须分别堆放;疫点乡镇松木须在3月底前完成除害处理。
二、除害处理方式:粉碎、切片、旋切等,禁止加工为板材。疫木粉碎物的最大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采取烧毁方式处置疫木的,必须全过程摄像并存档。
三、除害加工监管要求:疫木除害加工处理主要在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10月-翌年3月)集中进行,按照疫木处理能力和监管能力决定采伐量的要求,在确保完成病死(濒死、枯死等)疫木除治性采伐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除治性采伐。县域内疫木凭《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通知单》进行调运,建立疫木进出仓台账,原则上按当日采伐、当日进仓、当日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场所(企业)应有规范的疫木除害处理和管理流程,场所外需设置公示牌,标明除害处理方式、质量要求、处理期限、处理进度、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
监管单位(公章) : 林业站 负责人:
受监管单位(签章): 负责人:
日 期:
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
:
为进一步贯彻《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行为,防范人为传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我局依据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森林植物检疫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理解执行:
一、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管理的通告》(田政[2020]3号),将我县行政区域划定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严禁从县外调入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外的松木及其制品。
二、从外省采购调运木材及其产品前,要按《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向调出地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报检,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后方可从调运地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省际)》调入。从本地向外调运木材及其产品,必须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或乡镇办证点如实报检,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各市(区、县)间调运木材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办理或者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从县外采购调运木材及其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到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植物检疫证书》交县林业防治检疫站或当地林业站查验,必要时林业部门可以复检。
三、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应当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县级林业防治检疫站(或当地林业站)。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四、禁止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松木及其产品、剩余物。
上述告知事项请你们依法遵照执行,因生产、经营、采购、调运木材及其加工产品过程中,违反检疫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若有不清楚的事项请与我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沟通联系,我局将全力为贵单位做好服务。联系电话: 0598-7227041,谢谢!
大田县林业局
1、违反《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对有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理、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林业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松材线虫病简介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一种毁灭性病害,导致树木死亡速度快,传播蔓延迅速、寄主植物分布广、防治难度大,被世界各国列为头号的植物检疫对象。松树一旦感染该病,最快的40天左右即可枯死,3-5年间便造成大面积毁林的恶性灾害。我国大部分地区是其适生区。松材线虫病主要靠松材及其制品(含包装材料、电缆盘、光缆盘等)的媒介昆虫松墨天牛等携带作远距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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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监管告知书回执联
单位或个人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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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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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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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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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采伐、运输管理告知书
————————————————(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
松材线虫病是极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是我国最为严重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由于我县是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林采伐、山场管理、松木运输和除害处理必须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为防止疫情扩散传播,维护你们的知情权益,现就松木采伐、运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采伐时间。疫木采伐时间为当年的10月至翌年的3月,个别未完成采伐的小班,采伐必须在翌年10月开始至11月15日完成。
2、采伐山场疫木除害处理要求。有枯死松树分布的采伐山场伐桩高度不超过5厘米,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条必须全部烧毁(或粉碎)处理,枯死松树伐桩必须剥皮处理。伐除下的松木必须按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就地除害处理或运到指定的除害处理场处理。非疫点乡镇无枯死松树的采伐山场伐桩不用剥皮处理。
3、运输要求。①疫点乡镇内的松木运出采伐山场需喷涂红漆,运输过程不得途经更不得直接运往非疫点乡镇。②疫木运输到除害处理场需申请《疫木除害处理通知单》,凭通知单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运输。③不将本县内采伐的、未经无害化处理(旋切、切片、粉碎)的松木及其枝桠材等直接运往县外。
4、法律责任。不按要求采伐、运输疫木,擅自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等,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给予最低一千元最高二十万元的处罚。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将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采伐申请单位(个人)悉知上述内容,签字确认:
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
林业站(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1: 县 乡(镇、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通知书》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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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除害处理通知单号 |
疫木数量 |
采伐证号 |
除害处理企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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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m³) |
薪材(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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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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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乡(镇、场) 村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山场到材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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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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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采伐地点 |
林班/大班/小班 |
采伐证号 |
采伐面积 |
设计 数量 |
调运数量 |
除害处理通知书号 |
除害处理企业 乡镇/名称 |
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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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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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3: 年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进出仓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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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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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除害处理通知单号 |
原料产地 (乡、村) |
采伐证号 |
车 号 |
进仓数量 |
出仓数量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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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m³) |
薪材(吨) |
单板(m³) |
木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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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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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关于禁止采伐、捡拾、挖掘松疫木的告知书
尊敬的村民朋友:
你们好!近几年我镇发生大面积松树枯死,这是松材线虫病造成的!松材线虫病是由松墨天牛为传播媒介的松材线虫寄生在松树体内所引起一种毁灭性森林疫病,被称为会传染的“松树的癌症”,疫情扩散蔓延迅速,松树感染松材线虫病后几十天内就会死亡,当前我乡(镇)疫情极为严重,若不及时有效防控,松木将大量枯死,而村民上山捡拾松木(含松枝桠)回家烧火,是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扩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镇政府决定全面禁止村民捡拾松木烧火,请你们支持配合,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请你们从即日起不准擅自采伐、捡拾、挖掘松树作为木材和生活烧柴。
2、请你们将房前屋后堆放的松柴要立即搬运到室内,尽快在春节前烧完。
3、春节后将由政府、林业、公安等部门组织工作专班进行清理,到时将未烧完的松柴全部收缴烧毁。
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植物检疫条例》和《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重大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请你们自觉遵守,相互转告,相互监督,打好全镇松材线虫病疫情歼灭战,为保卫生态环境献力量,也谢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告知。
大田县 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