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大田县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田民规〔2025〕1号

各乡(镇)民政办、东风农场:

现将《大田县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大田县民政局

                                                                     2025年3月17日

 

 

大田县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

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闽民事〔2021〕125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维护管理,确保骨灰的存放规范、安全、有序,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助力推进移风易俗。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为本村村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域内骨灰楼(堂)的业务指导,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监督,村(居)依照建设主体负责骨灰楼(堂)的日常管理。


骨灰存放管理

第五条 本村去世村民的骨灰可由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存放于本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存放骨灰时,须使用“骨灰安放(葬)证明”,签订骨灰安放协议,经村委会审核通过后办理存放手续。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将骨灰从骨灰楼(堂)迁移的,家属需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迁移原因、去向等信息,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迁移手续。


设施维护与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委会要安排有管理能力的人负责骨灰楼(堂)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对建筑主体、门窗、水电设施、消防设备、防盗设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第八条 保持骨灰楼(堂)内外环境整洁,定期进行清扫、消毒。楼内禁止堆放杂物,不得在墙体、门窗等部位乱涂乱画。

第九条 骨灰楼(堂)内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条 严禁在骨灰楼(堂)内使用明火、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等。确需进行祭祀活动的,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配备专人监管,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加强安防措施。有条件的安装监控设备,非管理人员和存放骨灰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骨灰楼(堂)。


祭祀管理

第十二条 骨灰楼(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祭奠场所,配置焚烧炉、鞭炮燃放点等。村民可在传统祭祀节日及逝者纪念日等时间到骨灰楼(堂)进行祭祀活动。

第十三条 倡导文明祭祀,鼓励采用鲜花、水果等环保、安全的祭祀方式。在指定区域焚烧祭品的,应确保用火安全,祭祀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员要做好骨灰安放的档案信息管理,内容包括逝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存放位置、存放时间、丧属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申请存放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档案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专门的档案柜中,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档案信息。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成立由村民代表、党员等组成的监督小组,定期对骨灰楼(堂)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村民对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细则,在骨灰楼(堂)内进行违规祭祀、破坏设施、扰乱秩序等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田县各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乡(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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