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94号)和三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关于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我市城乡居民 保年度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明居保〔2017〕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待遇领取人员的领取材料必须在可以领取当月的15日之前上送到县中心以便及时核定待遇,若材料推迟上送,从材料上送当月起核定待遇,以前月份将不予补发。材料上送当月需在15日之前,15日以后顺延至下月起核定待遇。
二、上送材料包括待遇领取通知表(要求填写齐全,并有本人签字加留指纹、村盖章或乡镇盖章)、领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事前认证:是否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是否做到应缴尽缴、是否未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并将符合领取资格人员通过系统录入登记。
四、参保人员60周岁当年应缴费并需在到龄前到账,否则从到账后的次月起核定待遇(因经办机构对特殊对象处理延迟扣款的月份除外)。
五、参保人员若有应缴未缴需做中断补缴,务必在到龄之前到账,否则从到账后的次月起核定待遇。
六、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待遇核定事项事关参保人员利益,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