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当解决无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无力参保的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规定精神,现就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的范围、对象
(一)适用企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无力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及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县二轻联社集体企业。
(二)适用人群。上述企业中,1994年底前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申领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个人档案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个人档案、个人申请材料、公示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表复印件等报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经审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代发。
县二轻联社集体企业的无力参保人员,向县二轻联社提出申请,由县二轻联社对个人档案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送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二轻联社和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复核后报省联社审核,最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确认。
三、申报材料
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三)经签章确认的身份证和招工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各两份);
(四)申请人员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公示材料的复印件;
(五)能够证明原招工企业为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性质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以及无力参保集体企业相关情况审查结果;
(六)县以及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复核和比对结果;
(七)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各有关单位应于2010年7月28日前将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县劳动保障局。
五、保障标准
老年生活保障金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单人户)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其中2009年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10年1月起纳入发放,2010年1月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达到的次月起纳入发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