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203-02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 田市监食〔2025〕15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1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田县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规范》的通知
田市监食〔2025〕15号
来源: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6-11 10:01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业务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为规范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行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食品销售实际情况,特制定《大田县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大田县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法定义务,现制定大田县农村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规范如下。

  一、进货查验的内容及要求 

  (一)供货者资质查验 

  1.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查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实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其具备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若为食品小作坊,需查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2.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

  3.采购食盐:供货者为食盐生产企业的,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货者为食盐销售企业的,应当查验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查验 

  1.一般食品: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

  2.食用农产品: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3.进口食品:按批次查验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特殊食品:采购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还应查验留存特殊食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三)食品包装、标识及感官性状查验 

  1.包装查验:食品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封口严密,无泄漏现象。

  2.标识查验: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清晰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等信息。进口食品需有中文标签及境内代理商信息。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3.感官性状查验:通过视觉、嗅觉、味觉、触觉等感官方法,对食品的色泽、气味、滋味、组织状态等进行检查。食品应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无异味、异色、异物,无霉变、腐败、酸败等现象。

  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1.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落实“一品一码”电子追溯特别要求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不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