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司法局关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田司〔2019〕38号

  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就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由司法局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驻派值班律师,由工作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联系值班律师。

  第二条 值班律师主要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第三条 值班律师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仪表整洁、大方、接待态度热情,解答耐心细致,做到用语文明,礼貌有度。

  (二)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接待无关的事务。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条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就指控的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从宽处罚的建议、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八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

  (五)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值班律师由相关部门进行考勤,并在每月最后1日将当月的考勤反馈给司法局。

  第十一条 律师值班补贴费用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份数为单位,每份支付补贴人民币200元。若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工作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与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以值班签到表为准。

  如在公安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等原因未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再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参照此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本意见如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田县人民法院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大田县公安局      大田县司法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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