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115-02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 田水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7
大田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田水规〔2024〕1号
来源:大田县水利局 时间:2024-06-27 12:21

   

各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水利),东风农场,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规范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程序,从源头上防范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推进水利工程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2023年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提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落实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开工准备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项目法人责任 

  1.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建立质量及安全管理内设机构及人员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承担首要责任。 

  2.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项目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项目法人发现施工单位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3.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等内容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项目业主对各参建方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各参建方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逐级签订)。 

  4.主体工程开工前15日,到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3楼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服务区综合窗口(窗口号:16-25)办理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登记,报质量技术站批复后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股(站)室留存。 

  5.工程开工后15日之内,填写工程开工备案表,报水利局相关业务股(站)室及质量技术站备案。 

  6.主体工程开工前,制定项目划分方案、外观评定标准及标准分,并上报质量技术站审批。制定法人验收计划、检测计划、质量缺陷制度报质量技术站备案。 

  7.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局审批。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及时组织各参建方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10.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察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 

  1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独立(包括但不限于避免与施工单位同吃住、承担施工放样、代做施工资料等现象发生)、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技术文件。 

  4.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对进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的核验、验收或检查。 

  6.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并形成纪要。 

  7.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并形成纪要。 

  8.对水利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三)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施工单位一般不得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排查制度和培训等相关制度。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4.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和特点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专项方案。  · 

  5.委托或组织内部质量检测机构,制定质量检测计划,做好原材料自检及砂浆、砼配合比的试验。 

  6.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7.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四)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责任 

  1.做好测量桩号移交和设计交底工作。 

  2.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等工作。 

  3.提出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4.提出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5.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对水利工程勘察质量安全和设计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做好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一)项目法人责任 

  1.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建立整改台账。 

  2.针对上级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落实并反馈。 

  3.设计变更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建立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备案制度。 

  4.及时对施工单位单元工程评定进行认定。 

  5.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承诺到位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考勤及处罚。 

  6.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并及时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报质量技术站核备。 

  7.关键部位(特别是对基槽、基础等)隐蔽工程应及时做好验收、评定及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对施工临时工程(含施工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专项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等)应按序时做好施工方案(计划)、签证、验收及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监理单位责任 

  1.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建立整改台账。 

  2.针对上级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落实并反馈。 

  3.设计变更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建立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备案制度。 

  4.及时对施工单位单元工程评定进行认定。 

  5.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承诺到位人员按合同要求进行考勤及处罚。 

  6.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并及时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报质量技术站核备。 

  (三)施工单位责任 

  1.及时组织召开质量、安全技术交底会。 

  2.工程施工严格执行三检制,及时开展单元(工序)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未进行质量评定的工程量不得申报工程进度款。 

  3.按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4.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登记管理,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5.做好施工现场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管控措施。 

  6.定时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培训工作。 

  7.认真准确记录施工日记,编写施工月报。 

  (三)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责任 

  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重大变更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 

  2.参加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的验收。 

  三、做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1.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签订检测合同,并按规范要求的数量和频次送检。原则上施工单位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要分别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2.见证取样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样和原材料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取样,结合工程的特点,制定见证取样项目和送检数量,报监理单位审核。做好见证取样记录,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做出标识。 

  3.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数量为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4.平行检测  

  监理单位要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平行检测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5.质量抽检(第三方检测)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项目法人验收前未委托质量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定(核备)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四、做好工程验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工程验收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验收单位。 

  2.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召开,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在单元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检测检验、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进行验收。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形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通知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站派员列席参加,分部工程评定后及时报质量技术站核备。 

  3.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主持召开,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在分部工程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检测检验、工程实体及内业资料进行验收。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通知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站派员列席参加,单位工程评定后及时报质量技术站核备。 

  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与合同工程一并验收。由项目业主主持召开,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组成验收组,完工工程验收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应提供工程结算和参建单位的管理报告。根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果,法人出具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通知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站派员列席参加,单位工程评定后及时报质量技术站核备。 

  5.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基础上进行。应提供工程决算报告和参建单位管理报告,质量监督部门提供质量评定等级建议,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按分级管理原则,县水利局负责对本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县水利工程质量技术站根据工程实际,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派驻人员和监督方式,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检查。 

  3.县水利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对本县区域内的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检查。 

  4.县水利局视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包含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取芯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等。 

  5.被检查的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6.监督工作的期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7.监督工作的内容 

  1)复核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2)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其中重点监督检查派驻现场机构人员的资格及投标承诺人的到位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4)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和法人验收情况,核定(核备)工程质量等级。 

  6)工程阶段验收时,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监督工作方式及分类 

  1)质量监督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大型工程宜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 

  2)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应及时完成的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 

  3)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产品制作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工地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和相关配备人员的资质进行复核。 

  4)对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的人员资格、人员配备及内控制度进行检查。 

  5)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工作、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施工单位“三检制”进行监督检查。 

  8)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9)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监督范围  

  按分级管理原则,凡在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建筑安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涉及有重大风险与公共安全的水利(水电)工程均需在县水利工程质量技术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安装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六、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各参建单位未按开工准备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要求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 

  2.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已用于施工的,必须全部拆除;严禁材料检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其质量评定作为不合格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3.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人员及资格应按照投标承诺要求履行到位。未按照投标承诺要求到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约结果,提出警告、约谈、通报或扣信用分处理。 

  4.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大禹奖”“闽水杯”等国家、省级工程优质奖的单位,建议项目法人给予适当奖励。 

  5.政府部门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大田县水利局 

  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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