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115-02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田水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30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大田县本级水安全保障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水利局
2025年5月30日
大田县本级水安全保障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本级水安全保障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34号)、《福建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水计财〔2023〕5号)、《关于印发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田政办〔2014〕10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本级水安全保障和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田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水灾害防御项目、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和水灾害防御项目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县级水利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水利规划和建设需求选择项目,并结合本年度县本级水安全保障和水利发展资金补助规模组织相关水利规划或水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六条 相关水利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审批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编制的相关规划、水利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水利局,对编制完成的相关水利规划或水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水利局根据相关水利规划、项目建设需求及审批的实施方案,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业主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县政府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资金使用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水利局编制的以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项目报告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
前期专项经费用于: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专业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项目报告编制、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招投标、论证、研究试验、评估、审查、报批及招标预算审核、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费用;经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安全生态水系治理项目建设。
(二)水土保持支出。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生态村、小型水保设施项目建设等;水土保持监测、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土保持示范、科教园和监测站点建设等。
(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基础工作技术支撑及课题研究、生态流量管理、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产业和科技发展,水资源管理、节水信息化建设和相关试点建设等。
(四)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支出。主要用于河湖长制正向激励、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湖长制基础夯实、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河湖专项整治及闽江流域水葫芦保洁等。
(五)农村水电绿色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巩固水电站生态改造、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巩固水电站清理整治、强化监督以及推进农村水电加快转型升级,水利水电工程安鉴及运维修复等。
(六)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供水保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供水保障工程
建设,加快补齐水源、净水设施、设备、管网等工程短板,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等。
(二)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深化农业水价改革等。
(三)水利科技研究支出。主要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及提升、示范项目建设、水利科技成果推广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等。
(四)数字孪生及水利运维保障支出。主要用于推进数字孪生建设、开展数字水利运行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等。
(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任务支出。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推动水文化建设等。
(六)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水灾害防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利工程除险及运维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库、堤、闸)运行管理,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降等报废、安全监测等相关工作,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及水利工程白蚁普查和整 治工作等。
(二)水旱灾害防御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山洪灾害、水库防洪调度、水旱灾害防御有关项目建设、水旱灾害支撑保障、水利抢险救灾、物资设备、水利工程抢险队、防灾减灾系统项目建设及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等。
(三)水文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对水文站点流量、水位、降水量进行监测预警和设备运行维护,开展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国家地下水站点进行监测和运维工作,对水文站网基础设施设备、水情通讯设施进行现代化改造和规划等。
(四)水利工程保险及应急抢险修复支出。主要用于实施水利工程设施保险、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应急抢修及建设等。
(五)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工作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城区堤防维护,主要用于城区堤防维护(含2座水闸)自收自支及值守人员经费,竹西滩水库和赤岩景观坝维护及设备维修;
(二)宣传培训教育,主要用于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水行业宣传培训,如中国水周、世界水日、水土保持、河长制、山洪灾害防治普查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三)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费用,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县政府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统筹协调、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费用,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工作经费,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平台、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等平台的日常维护,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费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列入补助的项目从经批复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或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应与“十五五”规划相衔接,当年安排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专项资金一旦下达即可实施。 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按不低于90%比例细化分配;其余10%资金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批复后,按规定时间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县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上级水利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各项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交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签章,项目业主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最终由主管领导实行“一把笔”审批拨付。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县级水利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验收单,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向水利部门提交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础文件、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财务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配合县水利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闽水计财〔2024〕9号)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对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况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 1-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度县本级安排的水安全保障和水利发展资金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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