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大田县本级河长制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大田县本级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田水综〔2022〕16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大田县本级河长制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大田县本级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水利局

                                                                               2022年4月11日

    

大田县本级河长制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河长制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河长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田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河湖长制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共大田县委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河工委)是我县河湖长制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研究河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对河长制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考评。河工委下设大田县河长制办公室(简称河长办),由县水利局(河务中心)承担河长办日常工作,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水利局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业主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县政府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资金使用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水利局编制的以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河湖长制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河湖管护方向,主要用于河道管理与保护保洁、河湖巡查、设施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河长制专项行动方向,主要用于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河长制基础工作,主要用于河长办非财政补助人员经费、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长办标准化建设、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河湖长制工作激励、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四)河长制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用于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水域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水域管理保护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闽江流域水葫芦治理等支出;  

  (六)节约用水与水资源管理保护,主要用于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先行示范区建设、节水教育、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评估、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监管能力提升、节水和水资源管理改革试点、节水和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等支出;  

  (七)农村水电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水电站生态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以及水电站清理整治、强化监督等支出;  

  (八) 其他河长办应履职负责的工作费用。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县水利局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河长制推进工作考核结果,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绩效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列入补助的项目应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做到专项资金一旦下达即可实施,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按不低于90%比例细化分配;其余10%资金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批复后,按规定时间拨付使用。  

  第八条 县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上级水利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各项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水利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资金采取县级报账制,规范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签章,并附工程税票、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等向业务股室提交资金用款审批表,业务股室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由财务复核,财务人员对工程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履约保证金缴交情况、农民工工资是否足额缴纳、施工合同的进度拨款方式等方面核对无误后,最终由主管领导实行“一把笔”审批拨付。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监理单位核实、专家小组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质量保证金5%除外)。  

  其他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由县水利局根据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0%),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剩余部分待项目基本完工后予以拨付。乡镇财政所在拨付工程项目进度款时,应参照水利主管部门的报账手续,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以报账。  

  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中,县级水利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验收单,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县水利部门提交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五)项目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经审计的工程措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自验,以及管护落实情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础文件、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财务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配合县水利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 号)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对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况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 1-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大田县本级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水旱灾害防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田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和水灾害防御项目、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工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和水灾害防御项目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县级水利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应当根据水利规划和建设需求选择项目,并结合本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组织相关水利(专项)规划或水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六条 相关水利(专项)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采取审批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编制的相关规划、水利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水利局,对编制完成的相关水利(专项)规划或水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并上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组织申报,县水利局根据相关水利(专项)规划、项目建设需求及审批的实施方案,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项目审查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管理业主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县政府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资金使用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县水利局编制的以专项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应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项目报告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批及相关工作。  

  前期专项经费用于:综合规划、专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项目报告编制、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招投标、论证、研究试验、评估、审查、报批及招标预算审核、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费用;经发改、财政、水利部门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有关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主要用于安全生态水系项目建设;   

  (二)水土保持,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生态村、小型水保设施等项目建设以及水土保持示范、科教园和监测站点的建设管理、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水土保持绩效考核评估评价、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等支出;  

  (三)节约用水与水资源管理保护,主要用于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先行示范区建设、节水教育、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评估、水资源保护、取用水监管能力提升、节水和水资源管理改革试点、节水和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等支出;   

  (四)河湖长制,主要用于河道专管员队伍建设、河长办标准化建设、乡镇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河道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工作激励、河湖长制基础夯实、水利风景区奖补、幸福河湖建设、河湖专项整治,闽江流域水葫芦治理等支出;  

  (五)农村水电绿色发展,主要用于水电站生态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以及水电站清理整治、强化监督等支出。  

  第十条  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村供水保障,主要支持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用于规模化供水工程、单村及小型供水工程和配套的水源,以及农村供水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项目等建设;   

  (二)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用于实施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完善农业灌溉供水计量设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灌溉试验站基础设施改造及试验研究;   

  (三)水利科技研究,主要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水利科普、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等;  

  (四)数字水利建设运维,主要用于数字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五)县水投公司代建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大田县水利投资公司投资建设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费用;   

  (六)水利行业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水利行业监督、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建设管理、培训等。   

  第十一条 水灾害防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洪涝干旱防御,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农村基层预警预报体系、防灾减灾系统等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及支撑保障工作;水工程调度、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队伍及抢险的支撑保障工作;水旱灾害救灾工作等;   

  (二)水利工程除险及运维,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库、堤、闸)管理,包括安全监测、雨水情测报、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等;  

  (三)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主要用于水文水资源站点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水文水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及信息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和水文情报预报能力建设及提升;水文水资源信息和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四)水利工程保险及应急抢修,主要用于实施水利工程设施保险、小型水利工程水毁应急抢修等。   

  第十二条  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工作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城区堤防维护,主要用于城区堤防维护(含2座水闸)自收自支及值守人员经费,竹西滩水库和赤岩景观坝维护及设备维修;  

  (二)宣传培训教育,主要用于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水行业宣传培训,如中国水周、世界水日、水土保持、河长制、山洪灾害防治普查普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   

  (三)水利项目建中建后管护费用,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县政府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的统筹协调、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费用,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工作经费,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平台、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等平台的日常维护,水利公共基础设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四)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费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列入补助的项目从经批复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或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应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当年安排的重点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到专项资金一旦下达即可实施。 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专项资金按不低于90%比例细化分配;其余10%资金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批复后,按规定时间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县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上级水利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各项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水利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资金采取县级报账制,规范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签章,并附工程税票、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等向业务股室提交资金用款审批表,业务股室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由财务复核,财务人员对工程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履约保证金缴交情况、农民工工资是否足额缴纳、施工合同的进度拨款方式等方面核对无误后,最终由主管领导实行“一把笔”审批拨付。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监理单位核实、专家小组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预留质量保证金5%除外)。  

  其他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由县水利局根据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施工合同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0%),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及时上报阶段性工程结算进度表,剩余部分待项目基本完工后予以拨付。乡镇财政所在拨付工程项目进度款时,应参照水利主管部门的报账手续,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不予以报账。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科学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及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县级水利部门必须派出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不涉及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报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对项目建设的各项措施的数量、质量对照图斑逐项、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填写单项验收单,自验合格后由项目县水利部门提交年度验收报告.在县级自验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建设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要求;  

  (四)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五)项目管护责任是否落实。  

  验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自验报告;  

  (二)监理报告;  

  (三)项目的现状图、设计图、竣工图以及相应的数据表;  

  (四)经审计的工程措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和自验,以及管护落实情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从基础文件、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建设管理、财务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八个方面对内业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保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建设规定程序,加快项目实施,配合县水利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 号)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对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况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 1-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违规违纪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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