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507-0200-2019-00011
  • 备注/文号: 田统〔2019〕17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5-20
大田县统计局网络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田统〔2019〕17号
时间:2019-07-01 10:39

大田县统计局网络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为加强统计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快速妥当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网络舆情,积极应对网络舆论,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网络舆情对统计事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提升应对网络媒体的能力,推进新形势下统计工作发展,提升统计公信力,特制定《大田县统计局网络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大田县统计局网络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迅速掌握基本情况,准确研判舆情趋势,加强媒体管理协调,有效组织网上评论,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

  网络舆情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舆情处置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黄初齐为舆情处置信息员,负责搜集报送网络舆情信息和引导网络评论的职责。

  二、处置应对范围

  网络舆情应对的主要范围指互联网及新媒体对大田县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形象的评论等反映,已经或即将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新闻媒体传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热点,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和统计队伍形象、干扰正常统计工作。

  三、工作原则

  按照“及时监控、科学分析、审慎应对、妥善处理”的要求,舆情应对应遵循以下原则:

  1.灵敏高效、快捷畅通。健全舆情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第一时间关注舆情动态,密切关注事件走势,加大研判力度,防止重大舆情信息漏报、迟报、瞒报。第一时间调查了解事件真相,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审慎地采取处置措施。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加强对舆情的引导。

  2.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股(室、中心、队)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确定以舆情处置办公室一个口对外。强化各股(室、中心、队)之间的联系,确保沟通顺畅。加强与宣传、公安等部门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舆情处置

  舆情处置响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启动,或根据网上舆情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建议,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根据网上舆情发展态势,报请相关部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舆情处置期间,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及时确定对外发布口径,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原则上1小时内在官方媒体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或热点问题出现以后,舆情处置办公室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立即对舆情等级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属于重大舆情的,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并拟定处置意见,由主要领导签批处置意见后,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应对。属于一般舆情的,由领导小组确定的相关股(室、中心、队)处置。一般舆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股(室、中心、队)应及时报告舆情处置办公室。对重大舆情,必须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通报舆情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指挥协调。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舆情处置办公室负责沟通联系各有关股(室、中心、队),组织协调与外单位共同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2.舆情监测。建立完善舆情监测网络,对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及时进行收集和监测,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舆情信息,第一时间上报舆情处置办公室或直接报送有关领导;根据舆情状况,开展舆论引导和跟踪监管等工作。

  3.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舆情的内容及性质,按需要由办公室对舆情调查督办。办公室负责查清事件真实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上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信息,并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情况上报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股(室、中心、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确保舆情事件发生时人员及时到位。要强化网络保密意识,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谨慎处理信息的公开和发布事项,发挥好新媒体在网络应急舆论引导中的重要作用。

  舆情处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上报舆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重要舆情的,应及时告知舆情处置办公室。

  舆情应对处置结束后,舆情处置办公室应做好总结评估工作,对有指导意义的典型处置案件,特别是对处置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或制作影像专题资料。干部职工在舆情应对中的表现情况要列入干部考核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或问责处分。

  七、对造成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或不实报道的机构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本预案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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