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的通告
田建综〔2024〕19号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城区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设施正常运行,避免雨水污水混流、污水直排污染环境等问题,现将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田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餐饮、医疗、洗车场、农贸市场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须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在申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前,各排水户应对本单位排水系统进行自查,若无雨污分流应进行分流,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餐饮店应设置预处理设施(隔油池或油水分离器);建筑工地、洗车场应设置沉淀池后排出;医疗机构应设置预处理设施(达标后排放)。

三、各排水户经自查符合要求后,到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区综合窗口(窗口号:16号—25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四)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四、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七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将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第二十八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0598-7225506;联系人:小林。

特此通告。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321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