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闽建房(2025)4号)有关规定要求,就县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
二、备案时间及备案地点
物业服务企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30日内,应到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备案地点: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24号(住建局二楼房地产业股)。
三、备案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复印件;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5.临时管理规约复印件。
(二)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4.管理规约复印件。
(三)非住宅物业类型项目(行政机关单位大院或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大院或办公楼、医院、学校校区或办公宿舍楼宇、厂区办公及住宿楼宇、创意园区及楼宇、公众性场馆、商务写字楼宇、办公楼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详见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四、备案事项变更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内容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五、备案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法查处,对企业、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县住建局二楼房地产业股补办备案手续(联系人:柳先生、联系电话:7223570)。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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