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大田县住建局 时间:2018-08-27 16:30

  第一条 为推进住建系统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局属各股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驻局纪检组、警务督察部门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局纪检组、督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虚假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或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向主要领导、会议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驻局纪检组、警务督察部门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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