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908-02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广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9
广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平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平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广平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
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2.23”居民住宅楼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广平镇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起至6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行动)。总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及分工方案通知》(闽安委(2022)30号)、省消安委办《关于转发<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3)4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4)10号)(田政办(2024)11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格执法检查,查处一批违法案例、曝光一批违法行为、整治一批违法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1.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不标注CCC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杜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
2.强化销售、维修环节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整治;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单位,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规范末端使用环节安全管理
1.严查电动自行车不安全行驶行为。派出所要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核验车辆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信息,严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登记上牌。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落实“带牌销售”,探索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管理。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严管严查未戴头盔、非法安装、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加装遮雨棚(伞)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电动车假牌套牌和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
2.全面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日常检查。充分发动各村逐户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劝阻制止发现问题,劝阻制止无效的,告知派出所、消防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回收拆解安全管制。规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梯次利用、有效防范使用废旧电芯等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舆论监督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重点围绕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子屏幕等载体开展集中宣传,宣传提示“乱骑行、扯入楼、线出户、自拆改”危害,不擅自改装原车蓄电池、不拆除改装限速装置等,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火情应对技能和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引导群众佩戴安全头盔文明骑行、按规停放。全面宣传《三明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机制》,扩展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平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由广平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广平派出所、消防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或者计划,明确整治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节点。
(二)注重联动开展。整治行动期间,工商所、派出所、村建站、消所防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派出所在日常路面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电动自行车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的,改变发动机、蓄电池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的,要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抄报市场监管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对销售店、维修店开展执法检查。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九个一律”等工作,总结固化集中整治行动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 1.“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2.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附件1
“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1)凡是发现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
配件产品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
(2)凡是发现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不标注 CCC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凡是发现擅自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改变发动机、蓄电池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的,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维修网点存在上述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证照;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查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0 元罚款〕。
(4)凡是电动自行车或拆卸电池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
的,管理单位一律坚决制止和彻底纠正。
(5)凡是存在私接电线“飞线充电”,或在建筑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导仍不配合整改的,相关部门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6)凡是设置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部门一律进行拆除。
(7)凡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凡是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律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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