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913-02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 湖政〔2024〕51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湖美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24
湖美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田县湖美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政〔2024〕51号
来源:大田县湖美乡 时间:2024-09-26 16:40

各村委会:

现将《大田县湖美乡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湖美乡人民政府

                              2024724

 

湖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4印发

大田县湖美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有关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大田县湖美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收支计划制度

1.各村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财务收支平衡、量入为出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严禁村财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村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处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2.财务收支计划须在每年一月份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政府审核和经管站备案后执行。村集体财务收支超过当年度收支计划20%或需编列特殊收支计划的,应向村民代表大会及镇政府说明原因,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收支计划未获得通过的,村不得执行。

3.会计年度结束后,各村要结算村集体全年的收入、支出、结存或亏损,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进行收益分配,合理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村提取公积金不得低于20%,年终分红严禁超分配,结算结果和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于次年的一月底前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经管站备案。

4.村民小组“三资”统一监管。村组的“三资”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统一监管,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村组所有。村组因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征用、出让获得的资金收益上级直补给村组的补贴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指定给村组的捐赠款等各类资金收入,所有村组现金收入和电子收入专项资金统一纳入村委会开设村组集中账户,账户的印鉴分别为村委会主任、村组报账员、专业会计,禁止多头开户、多头存款,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应及时存入村组集中账户。村组支付给村民个人的款项也应以“一卡通”方式发放,情况特殊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应提前向村委会报备。

二、票据管理制度

1.收款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由各村报账员到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登记申领,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将存根(作废应三联留存)交由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核销登记存档,才能再次登记申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现金由报账员专人保管,严禁村主干插手保管现金。

2.支出票据管理。村集体支出应取得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除村干部误工工资、村民福利等村集体与内部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用自制凭证支付),严禁不合规、不完整、不合理的票据入账。为规范支出票据,全镇使用由县统一印制的农村差旅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花名册、村集体费用审批单等财务单据,由经管站到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统一购领。

三、经费管理制度

1.交通费和通信费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村干部不得利用公款购置各种交通工具、安装(捆绑)个人住宅电话、配备手机。

1)交通费(包括油费、修理费等)补贴。实行定人包干,具体标准规定如下:村主干每人每月交通费补贴不高于1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每人每月交通费补贴不高于50元。

2)通讯费(包括固定电话费、手机费)补贴。实行定人包干,具体标准规定如下:村主干每人每月通讯费补贴不高于1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每人每月通讯费补贴不高于50元。

2.旅差费。村干部外出旅差费报销标准参照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田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田财〔2015〕115号),大田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田财〔2016〕46号)标准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⑴交通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按实际费用凭据报销。

⑵住宿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乡(镇)外县内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200元/间·天;市内县外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320元/间·天;市外省内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350元/间·天,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⑶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集体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跨乡(镇)出差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⑷市内交通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跨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差旅报销手续。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必须先填报《大田县村集体出差审批单》,经驻村领导审批才允许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需凭上级下发的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通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大田县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文件依据、会议记录、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或手续不全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列支。

4.村集体严禁因公事给私人车辆报销油费、过路费,严禁私车公养。

5.村干部因公事出差不得租车,集体出差租车费用按人数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核销,超出的部分自行承担。

6.村严禁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严禁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经审批核准后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确需外出考察学习报销时需附《大田县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乡政府或上级单位文件依据。

四、村干部报酬管理制度

1.村干部人数。村干部职数以县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村级组织换届文件核定的职数为准。因工作需要增加村干部职数的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党委批准,所需报酬经费由村自行承担。

2.村干部报酬范围。村干部报酬范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核拨部分;二是村集体补贴部分。财政核拨部分遵循相关文件规定;村集体补贴部分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村主干和其他村“两委”成员领取的财政核拨报酬部分按财政核定的限额和上级规定的考核办法给予发放,村不得再发放固定工资;误工补贴采取实误实补。

3.村干部报酬发放办法。

(1)村干部报酬必须列入年初预算,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管站审核、备案。

⑵误工补贴实行实误实补。误工补贴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水平的通知》(田委办〔2015〕92号)规定:原则上村干部(含村聘用人员)每人每天误工补贴不高于80元,每人每月误工天数不超过20天,误工补贴的发放需附村干部误工考勤表,考勤表应有误工内容和驻村工作队或驻村特派员证明,严禁乱发津贴、补贴和奖金。党员村干部参加党内生活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误工补贴,同时提倡其他普通党员参加党内生活时不领或少领误工补贴。

⑶对于长期没有参与村工作的村干部一律停止发放财政核拨的报酬和村集体发放的误工补贴。对于财政性报酬部分村应根据情况并征求驻村工作队意见后进行统筹安排。

⑷由于阶段性工作确需增加误工补贴天数,按上级有关文件为准,且必须报镇政府审核批准。

⑸村“两委”成员及聘用人员应合理分工,已发放财政固定报酬和村误工补贴,不得再发放其他单项工作补贴或职务补贴。

⑹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标准,由县财政统一发放,村不得再发放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和退职金。

4.村干部年终绩效奖励。村主干的年终绩效奖励由党委政府负责制定考评方案,其他村干部的年终绩效奖励由各村参照做法来制定《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已由党委政府考核后领取年终绩效奖的村主干,不得在村里再领取年终绩效资金,由村里发放的其他村干部人均年终绩效奖金不得高于党委政府发放给本村村主干奖金的80%。没有自有村财收入的村不发放村干部年终绩效奖金。

5.严格财经纪律。要切实加强对村干部补贴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在村财中开支村干部补贴,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擅发现金实物,不得搞“赤字”或借款、挂账等发放补贴,违反规定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村集体负担管理制度

1.村集体不得以任何名义对个人或单位进行捐款赞助。

2.有关部门和单位严禁向村集体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集体协助开展工作,要有相应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将工作经费转嫁村级组织负担。

3.村集体不得收取上级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

4.村级订阅报刊实行限额管理。在确保党刊党报订阅的前提下,村财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村,年报刊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财收入在10-20万元的村,控制在1500元以内;村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上以上的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超过标准的由经办人员及签批人员承担。

5.禁止村级公务接待。村干部在当地议事或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伙食自理。村民代表参加村会议或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不准以其他名目隐蔽列支接待费用。县、干部下村代办伙食费用不得在村财列支。严禁用村财报支任何盈利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产生的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支付凭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

六、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1.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或证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村报帐员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帐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款项。

2.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填制《大田县农村集体费用审批单》,并经村集体经办人、复核人、财务审核人、村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审批后,交给报帐员办理报销手续。

3.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度应将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报送代理会计,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账前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做好账前审核记录,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收回款项,并由报账员同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

4.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或按季反馈给村集体,由村报账员按时做好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审批权限。⑴实行村书记兼主任“一把笔”审批制度;⑵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制度:先由村副主任审核,后由村书记审批; ⑶实行村书记审批限额制度。限额内的具体执行标准,由村集体根据村财收支情况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管站备案。一是生产经营性开支方面。生产经营性开支是指村集体为了扩大再生产,在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性原材料、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道路建设等方面的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村委会常务副主任复核,由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须附会议记录),村自行招投标后,村委会常务副主任复核,由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60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销时须附会议记录),经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招投标后,村委会常务副主任复核,由村委会主任审批。二是非生产经营性开支方面。金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村委会常务副主任复核,由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销时须附会议记录),村委会常务副主任复核,由村委会主任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由村两委提出报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销时须附会议记录),村委会常务副主任复核,由村委会主任审批。

6.会计审核。⑴工程建设方面。报帐员在报帐时应提供税务发票、有关会议记录、工程合同、决算书、验收报告等材料,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⑵物资采购方面。报帐员在报帐时须提供税务发票、物资采购物品清单、物资分发清单或使用清单,达到招投标规定的项目还需提供招标相关材料。⑶资产资源经营方面。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公共场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要不断建立健全农村资产和资源台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严禁邀标或没有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后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对资产原值3万元以上,资源面积10亩以上的,还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⑷“三重一大”民主管理方面。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帐员在报帐时,凡属上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通过后,随票据一同入帐。

七、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2.村在开户行留存印鉴必须齐全,公章、法人代表、会计、报账员私章应分别保管。

3.现金由报账员专人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非出纳员代收代管现金的,代收人应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将款项如数交给报账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

4.禁止设立“账外账”,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

5.根据《大田县农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田委农办[2024]5号)文件精神,在全县所有行政村全面实现村财非现金结算。实行村集体大额收支银行转账、小额二维码收款、村务卡支付结算等方式,实现全过程轨迹监督,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坐收坐支问题。

6.现金支票由报账员保管,转账支票由专业会计保管。不得出租、出借支票和本村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村集体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7.每季季末,报账员应核对银行对账单,对未达账项,会计要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报账员和经管站各存一份。

8.会计员必须在经管站监督下,每季度对村级报账员进行一次现金盘点,会计员、报账员签字后,填报现金盘点表一式四份。

八、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资源等用于承包、租赁、拍卖、转让、入股的,必须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监察局等6部门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意见》及县纪委、监察局、司法局《关于做好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1.招投标要求。对村招投标原则、机构、招标范围、运作程序、特别规定、责任追究等按文件要求执行;投标前项目预算控制价需经有资质部门审核后,出具确定标底和控制价函。标底和控制价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物采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和工程项目6万元以上(含3万元)必须公开招投标,严禁邀标。

2.严格执行招投标标准。(1)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达到下列标准范围的,必须进入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采购。①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②工程建设:本乡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6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③产权交易: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股权、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⑵上述规定标准标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到县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必须报经管站和招投标中心备案;⑶预算外工程项目超过3万元(含3万元)必须重新招投标;⑷村、招投标的所有项目必须报大田县农村经营管理站信息网和大田县招标网实行网上公开;⑸招投标的代理费和资料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执行,代理费按标准收费经双方协商由中标单位支付,报名资料费由中介代收归业主所有。

3.严格资金支出监控。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发现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事项中达到招投标要求,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得预付、支付相关款项,对个人垫付的款项不得报帐入帐。如遇农村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事项,须经书面请示政府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实施应急工程和应急的物资采购。

4.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如固定资产台账,实行动态、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九、村务监督管理制度

进一步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质量和水平。对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日常经济事项实行按月、按季、年度、任期审计公开,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对土地补偿费、集体工程招投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要逐项进行公开,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咨询。涉及公开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填入县委组织部印制的《民主理财记录簿》,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建立电子财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推选具备一定财会知识、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的人员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月或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并做好理财记录;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涉及农户的征地补偿费有“青苗费、安置费和征地补偿费”,青苗费应支付给种植农户、安置费应支付给承包户,征地补偿费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农民。具体数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征用到集体山地、空置地和集体提留部分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土地补偿费计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十一、村集体债务管理制度

1.按照国务院、省、市和县有关规定: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村支付各种非生产性非公益性款项必须由经办人付款后用发票报销,不得赊账,如因赊帐造成村集体无法支付能力形成负债,由相关责任人自负;确需赊账须经村主干同意,赊账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否则,次年报销票据不予列支。

3.村集体因公益事业确需借款,应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借款,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利率,禁止非生产性借款,禁止高利借款。各村不得借款发放村干部报酬、报刊费、奖金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严禁随意捐赠村级资产。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处理。

十二、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代理制度。设置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由会计委托中心和村集体签订会计委托协议,中心负责村集体的会计核算工作;政府要加强农村经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确保其对村集体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财会业务指导、财务审计监督、合同管理和票据管理等职责落到实处,逐步解决当前存在的农经人员缺编问题,乡经管干部不能兼任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会计委托中心专业会计由政府聘用,专业会计的任用应经经管站考核合格并报县经管站审核后方可上岗,专业会计的工资待遇参照聘用干部标准发放,由财政承担。

十三、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应及时整理会计资料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

2.村级财务档案应采用专用铁柜,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3.健全财务档案查阅、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财务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做好借还登记手续。

4.村级财务档案统一集中在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存放六年后返还给村,办好交接手续后由村文书负责保管。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以上各项管理制度,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