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乡直各有关单位:
《湖美乡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经湖美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美乡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 日
湖美乡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本社是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精神和《中共XX县委员会 XX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的。
本社定名为:大田县湖美乡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本社住所:大田县湖美乡XX村村部。
第二条 【自主经营】本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基本职能】本社的基本职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第四条 【党的领导】本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初始成员】本社初始成员共____人。具体名单见《成员登记簿》。
第六条 【资产范畴】本社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和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服务等公共事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具体包括以下资产(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第七条 【清产核资结果】经对本社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截至____年____月___日,本社集体资产总额为____万元,负债总额为____万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万元,可量化净资产为____万元。
第二章 股 权
第八条 【股权设置】本社设置份额(股份)形式的股权,作为本社成员参与收益分配的依据,具体设置方案如下:
(一)经集体成员民主评议决定,本社可量化资产共计_____万元,作为总股本,平均量化为股权份额_____股,不明确股值,其中集体股_____股,占_____%;成员股_____股,占_____%。
(股权设置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第九条 【股权登记簿】本社建立股权登记簿,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权证编号;
(二)成员编号、姓名及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
(三)股权类型及总计。
第十条 【股权证书】本社股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并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本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股权静态管理】本社股权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总股权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股权托管】本社将股权登记簿录入XX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委托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继承】股权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社成员,也可以是非本社成员。本社成员继承股权的,按照本章程依据所持股权享有成员权利。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非本社成员可以继承本社成员股权,但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股权享受分红的权利;
(二)享有继承股权的权利;
(三)本社解体或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四)可依本社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四条 【股权赠与】股权持有人可依法将股权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必须是本社成员或家庭新增人口。受赠人按照本章程依据所持股权享有成员权利。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股权持有人可依法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必须是本社成员,受让人按照本章程依据所持股权享有成员权利。
第十六条 【持股比例限制】成员家庭持股数量最多不超过总股权的10 %。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七条 【成员权利】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享有选举和当选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据所持股权享受分红的权利;
(五)依据所持股权享有优先配股的权利;
(六)承包土地及其它资产使用权等权益的优先权;
(七)享有继承股权的权利;
(八)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九)本社解体或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十)可依本社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成员义务】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以其所持股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新增成员身份的申请取得】本社成员家庭新增人口受赠股权后,可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申请人取得成员身份。
第二十条 【成员身份的丧失】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即丧失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社成员身份;
(四)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全部合法转让或者全部赠与新增家庭人口的;
(五)本社依法解散的;
(六)其他情形,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应丧失成员身份的;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前款第(一)至(四)项由理事会审议表决,第(六)、第(七)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股东代表会议,由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股东大会全部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____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大会职权】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股东;
(三)决定本社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四)审议批准股权设置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股东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八)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九)依照本章程表决是否具备或者丧失股东身份;
(十)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十一)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注销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理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一次。
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股东代表大会由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提前十天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临时股东(代表)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一)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
(二)1/5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
(三)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四)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理事会在 5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 5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____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____名。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兼任。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____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随村民委员会和村党组织同步换届,可连选连任;原则上理事长由具备成员身份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社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业务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依法依约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九)决定成员身份丧失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十)履行股东(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职责】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表决方式】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____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步换届,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原则上监事长由具备股东身份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六)协助镇政府或县级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罢免】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六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管理原则】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制】本社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整合已有经营实体,将其作为社办企业,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开展管理和经营,探索形成“股份经济合作社管资产、公司制企业管经营、经营利润上缴股份经济合作社再分配”的运营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开交易】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在XX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费、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不得擅自担保】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或出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本社有权拒绝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若发生上述资产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本社有权追究有关人员或组织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资产登记】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归档和动态监管工作。每年末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管理人员义务】理事、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本社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理制】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预决算】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十二月制定下一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方案,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决算报告。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XX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审批权限】纳入年初预算方案的开支,审批权限如下: ____元以下,由____签字审批;____元以上,由____签字审批。预算外____元以下,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理事长签字审批;预算外超过____元的,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____签字审批。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 【原始凭证入账】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成员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屏)、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公布的文件须经理事会及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六条 【收益分配】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社按集体股占股数从当年收益中提取3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审计监督】本社接受XX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XX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税费代扣】本社成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可由本社从其分红中代扣代缴。
第八章 变 更
第五十条 【办理变更并备案】本社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注销等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登记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生效备案】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章程修改】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解释权】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有关内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田县湖美乡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村委会代章)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