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901-0200-2024-00008
  • 备注/文号: 均政〔2024〕53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18
均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均溪中心幼儿园等两所公办园2024年秋季新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均政〔2024〕53号
来源:大田县均溪镇 时间:2024-07-03 11:00
各村(居)委会:

  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大田县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田政办〔20245号)精神,现结合镇实际情况,就做好均溪中心幼儿园等两所公办园2024年秋季新生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年龄 

  年满3周岁(2020年9月1日至 2021年8月31日出生),户籍在相应辖区的适龄幼儿和外来随迁子女。年龄以户口簿为准,落户日期需在2024年6月21日前 

  二、登记时间 

  2024年6月22日至6月23日。 

  三、招生对象 

  (一)招生片区户籍对象 

  均溪中心幼儿园:户籍在均溪镇玉田村的适龄幼儿。 

  招生咨询电话:0598-7270035 

  城北幼儿园:①户籍在均溪镇郭村村的适龄幼儿;②户籍在均溪镇郭村村辖区内所属楼盘适龄幼儿。 

  招生咨询电话:0598-7225256 

  以上招生对象需提供材料: 

  1.具有均溪中心幼儿园、城北幼儿园服务片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相应各园招生片区的适龄幼儿,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含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幼儿的户口簿;②儿童入园健康证明;③监护人身份证等。按规定报名时间到所在片区幼儿园报名免试入园。 

  2.父母属招生片区户籍但适龄儿童无户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②儿童出生医学证明;③均溪镇政府计生办开具计生证明;④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到所在片区幼儿园报名免试入园。既无户籍又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幼儿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3.孤儿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幼儿园招生,除以上材料外,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4.属大田县第四实验小学教职工子女的,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可就近这两所幼儿园报名。 

  (二)政策照顾对象 

  1.军人子女(含军队文职人员子女):按照《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军官证或士兵证;②单位证明;③城区居住证明;④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⑤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2.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省委组织部、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等文件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确认高层次人才身份的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②单位证明;③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④城区居住证明;⑤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等文件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烈士证等其他相关证明;②单位证明;③城区居住证明;④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⑤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三明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明政办〔2020〕11 号)等文件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消防救援人员相关证明;②单位证明;③城区居住证明;④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⑤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5.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8 号)等文件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见义勇为人员相关证明;②单位证明;③城区居住证明;④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⑤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6.台商子女: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等文件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台商身份证明;②经商企业相关证明;③城区居住证明;④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⑤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7.华侨子女: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等文件执行,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园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园。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华侨身份证明;②城区居住证明;③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④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说明:片区户籍适龄幼儿及政策性照顾对象在资格初审、复审时,请家长带齐所需证件及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家长或监护人所提交的户籍材料超过2024年6月21视为无效材料,视同自行放弃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的入园资格;如发现幼儿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存在证件资料造假等行为,将取消该幼儿本年度进入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的资格。 

  )均溪镇其他行政村适龄幼儿 

  1.均溪中心园:接收良元、宋京金岭等行政村户籍的适龄幼儿。 

  2.城北幼儿园:接收周田、许思坑、翰林、后华、华坑、上太、太山崎、建成、东坑、金山、和丰、和丰坪、上华等行政村户籍的适龄幼儿 

  ▲说明:均溪镇没有开办教学点的行政村适龄幼儿,报名时参照以上各园片区内招生对象应提供材料的要求,分别到两所幼儿园就近入学;属城北幼儿园招生的均溪镇各行政村适龄幼儿均溪中心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实际居住地选择到均溪中心幼儿园就近入 

  在城区购房的所有权人子女 

  在城区购房且具有不动产权证(或“两证”齐全)的房屋所有者,户籍不在城区而需在均溪中心幼儿园、城北幼儿园就读的,实际居住地必须属就读幼儿园的招生范围。所需证件材料:①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②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与土地证);③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证件正在办理的,须提供经审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表》和契税完税凭证;居住在县政府公租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县房管办证明、《大田县公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房租缴交凭据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常住城区的适龄幼儿 

     1.在玉田村、郭村村拥有自建房的人员子女 

  玉田村、郭村村自建房,户籍不在城区需在均溪中心幼儿园、城北幼儿园就读的,实际居住地必须属就读幼儿园的招生范围。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①自建房用地相关证明材料(含村、镇证明);②含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幼儿的户口簿,且监护人为自建房主③儿童入园健康证明等。 

  备注:商业用店面、房产协议、公证书等不作为享受政策依据。    

  2.在城区办企业或经商满一年的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经商满年的户籍不在城区需在均溪中心幼儿园、城北幼儿园就读的,实际居住地必须属就读幼儿园的招生范围。所需证件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附与执照内容相符的商铺门面照片);个体工商(企业)登记信息表;年度报告;④城区居住证明(由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或居住证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等。属股东的,还须提供股权证明(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或股权复印件)等。 

  3.在城区务工的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均在城区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务工劳动合同,户籍不在城区需在均溪中心幼儿园、城北幼儿园就读的,实际居住地必须属就读幼儿园的招生范围。所需证件材料:①父母与孩子的户口信息父母双方劳动合同书;父母双方工资表(由用人单位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父母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缴费明细表;城区居住证明(由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 

  四、招生办法 

  各幼儿园按规定接收本片区适龄幼儿入园并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布招生通告。 

  1.第一次:首先招收本招生片区户籍对象及政策性照顾对象 

  2.第二次:有学位余额的情况下,招收均溪镇没有开办教学点的行政村户籍的适龄幼儿。若符合条件的均溪镇各行政村户籍的适龄幼儿报名人数少于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的学位余额数,则全部接收;若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学位余额不足,则采用电脑派位的形式录取,至满额为止。 

  3.第三次:在第二次招生后仍然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招收在城区购房的所有权人子女及其他常住城区的适龄幼儿。若符合条件的这两类适龄幼儿报名人数少于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的学位余额数,则全部接收;若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学位余额不足,则采用电脑派位的形式录取,至满额为止。 

  五、招生原则 

  1.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生数,确保不超班生规模和办园规模。 

  2.各幼儿园均不得招收不及龄幼儿入园,且不得开设小小班,现有的教室全部用于3至5周岁幼儿入园。 

  3.各幼儿园招生期间要设置专门的报名窗口,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家长,应做好解释动员工作,指导家长带幼儿到就近民办园就读;要增强法治观念、政治意识和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来信和来访工作;要及时化解因招生工作出现的矛盾问题,维护招生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 

  1.各幼儿园要严格审核报名材料,对把关不严,给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幼儿园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存在擅自招收不及龄儿童、私自放宽条件或不按程序招生、扰乱招生秩序、学籍管理混乱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园长通报批评,学校管理年终考评给予降一档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均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均溪中心幼儿园等所公办园2023年秋季新生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政〔202373号)同时废止。 

 

 

  均溪镇人民政府                            

  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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