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阳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济政〔2019〕113号

各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济阳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阳乡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济阳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大田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田委〔2018〕8号)要求,现就我乡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范围、依据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范围是本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不得将国家财政补助以及社会团体及他人捐赠的财物纳入收益分配。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民主程序制定的《章程》是年终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对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股权证》是其个人参与本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收益分配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经营收入和经营费用的计算期间为公元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障各项分配的货币兑现,提倡采取“收付实现制”方法计算。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经本社成员认可的、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经营净收益,应当用于提取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法规政策减免的除外)、上缴村委会、提取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股份分红。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项分配占可分配净收益总额的比例。

  (四)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份开展,在春节前兑现成员分配款项。

  三、收益分配顺序、比例

  (一)可分配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法规政策减免的除外);

  2.上缴村委会;

  3.提取公积公益金;

  4.提取集体成员福利费;

  5.成员分红。

  (二)分配比例

  1.集体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

  2.设置集体股权的,原则上不再上缴村委会,没有设置集体股权的,上缴村委会比例不得超过可分配净收益的30%;

  3.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各按15%计提;

  4.按股分红。

  四、收益分配工作基本流程

  (一)兑现各项合同,夯实收益分配基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当组织力量,按照各项合同的约定,收清各项租金、承包金、违约金(罚金)等收入,结算、支付各项应承担的费用开支;财会人员应当对跨期收入、跨期费用进行分解,核实本年度应得收入和应承担费用的数额;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结清会计账目;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二)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拟定后。一要张榜公开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二要印发给成员代表;三要抄送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三)审定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张榜公开满7日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成员代表50%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实施收益分配方案。主要包括:按时缴纳税收、筹集资金兑现成员分配。成员分配提倡采取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款项转入股权户代表人的储蓄账户的办法兑现。

  (五)做好收益分配账务处理,专项张榜公布《收益分配表》。

  五、加强监督管理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应对本组织的经营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应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开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重大问题或纠正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本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和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告。

  2.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审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书,在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分配方案之前反馈给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调查处理辖区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出现的问题。

  3.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将把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平台管理,落实日常审计和定期专项审计制度,做到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合作社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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