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914-02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屏政〔2025〕18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屏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07
屏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25年屏山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屏政〔2025〕18号
来源:大田县屏山乡 时间:2025-04-07 10:00
 各村委会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5年三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5年大田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乡动物防疫实际,组织制定2025屏山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屏山乡人民政府

                                     202547

 

2025屏山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所有鸡、水禽(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乡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各应于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备案场名单及不实施免疫羊的数量等情况报至乡畜牧兽医水产站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具体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全强制免疫疫苗的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乡畜牧兽医水产站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及时协调财政,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要按照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乡畜牧兽医水产站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乡畜牧兽医水产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三)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乡畜牧兽医水产站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五)完善免疫记录。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向省市县乡报送免疫信息,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防控资金补助

)春秋防集中免疫(含指导)、重点村、重点场二次免疫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劳务费每人每天100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劳务费每月100元,入场户按工作量大小适当补助。

)适当补助自行免疫的重点户以及提供畜禽活体抽血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瘦肉精”检测每场每次30元、临栏检疫每趟(每证)50元(不分路途远近,报检点现场检疫不予以任何补贴)。

)临时用工每天补助劳务费100元。

)设立疫情测报、举报奖励制度,测报每季度补助劳务费100元,及时举报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每起奖励100元。

(八)国家法定节假日疫情值班补贴每天50元。

八、其他

村(场)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对家畜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村要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1:强制免疫技术推荐方案  

附件2:动物防疫小组分工一览表


附件1

 

强制免疫技术推荐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免疫程序。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肉鸭、肉鹅7~10日龄;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法。对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三)紧急免疫。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口蹄疫

    (一)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一)免疫程序。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法。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附件2

 

动物防疫小组分工一览表

 

组别

技术指导

组长

组员

责任区域

第一组

郭八一(动物防疫技术总指导)

郭传

郭传

屏山村

第二组

文超

郭行达

美阳村

第三组

陈长进

李兴锦

瑞美村 内山村

第四组

陈文龙(兼疫苗及防疫物资专管)

诗包

童爱华 苏晋谷

内洋村 溪头村

第五组

陈长多

开丹 其清

玉屏村 芹阳村

第六组

林昭深

陈吉忠

和坑村

第七组

陈吉俩

进电

章进珠

杨梅村 王坪村

第八组

章进伟

盛通

蒋山村 许坑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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