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12914-02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 屏委〔2025〕25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屏山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20
中共屏山乡委员会 屏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屏山乡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屏委〔2025〕25号
来源:大田县屏山乡 时间:2025-06-20 15:47

  各村委员会,乡直有关单位:

  《屏山乡关于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屏山乡委员会

  屏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屏山乡2025年进一步强化生猪养殖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有效推进我乡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辖区内流域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中共大田县委员会办公室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2025年进一步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田委办〔202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全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建立联管联动管控机制。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面摸清辖区内生猪养殖情况,按照“清存量、控增量”的原则,全面关闭或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违规新(扩)建生猪养殖场;削减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超核定养殖量。强化部门帮扶指导,落实可养区内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污染整治“一场一方案”,配齐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立生猪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档案,落实日常巡查、抽查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生猪养殖违法行为,推动生猪养殖良性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调查摸底

  乡村对辖区现有生猪养殖情况开展新一轮全覆盖调查摸底,核实清楚养殖规模、场点位置、是否位于禁养区、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情况,以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数量、规格容量、管网是否完善、消纳地面积等相关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于5月31日前建立台账,填报《屏山乡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情况调查表》交屏山畜牧兽医水产站汇总,表格由乡党政办通过OA发送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

  完成时限:5月10日至5月31日前

  (二)组织集中攻坚

  1. 6月30日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现有养殖场(户)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参照标准,填平补齐,指导制定“一场一策”方案,完善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核定存栏数250头以下)设施设备;如无法按标准升级改造到位的养殖场,须按现有设施设备标准核定削减存栏数,否则限期关闭、拆除。

  2.乡成立由畜牧兽医水产、环保、自然资源、林业等所站组成的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技术指导组。7月31日前,技术指导组和驻村工作队、村委会对各村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养殖场逐家走访,发放《大田县规模以下生猪规范养殖告知书》《环保设施设备告知书》。

  3. 8月31日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削减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养殖量,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养殖总量不得超过250头,规模以上养殖场不得超过环评审批核定养殖总量。集中攻坚时限外日常巡查、督查发现的超核定规模养殖的养殖场(户),限期15日内削减到位。

  4.11月30日前,推进可养区内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填平补齐”,全面落实“两分离、四配套”(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套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储粪棚、沼气池、氧化塘、消纳地),详见《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粪污简易处理技术》;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限期关闭拆除。

  5.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改造升级,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屏山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确认,建立《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验收表》,并形成档案,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责任单位:屏山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 

  完成时限:6月1日至12月31日前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档案台账。屏山畜牧兽医水产站对本辖区养殖场建立“一场一档、一户一档”。养殖档案包括: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消纳地证明(采用异位发酵床模式非必须)、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照片,固体粪污、液体粪污产生及利用情况等。

  2.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日常巡查,对环保设施设备不齐全或未正常运行,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直排,违规扩建,违法用林、用地等问题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举报禁养区内建设生猪养殖场、可养区内非法建设生猪养殖场、生猪养殖污染等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屏山乡人民政府:0598-7308238),举报受理单位牵头5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如情况属实,由乡人民政府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问题整改。 

  责任单位:屏山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 

  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并长期坚持。

  三、职责分工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1.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情况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此次摸底后出现底子不清、漏报瞒报的养殖场,一经发现视为违规新建场(户),由乡政府组织一个月内关闭或拆除。此次摸底因工作不实,走过场,造成生猪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漏报率、生猪存栏数误差率超10%以上,有关单位视情况给予问责。

  2.乡政府牵头落实辖区内生猪禁养区的生猪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落实可养区内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户)粪污处理“一场一方案”,关闭、拆除未在规定时限内按标准要求完成粪污处理设施整改的养殖场(户),消减超核定规模养殖场(户)养殖量。

  3.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要建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监管模式,确保“不漏一场、不漏一猪”;要靠前巡查,及时有效制止辖区内非法用地、用林行为,并第一时间上报乡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

  4.各村委会要督促本村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国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畜牧兽医水产站:(1)严格落实全县畜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结合我乡实际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2)指导各村委会对可养区内规模以下生猪养殖场制定粪污处理“一场一方案”、建立粪污处理台账,定期对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3)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各村要督促动物防疫员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4)对可养区内未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污水违规排放的生猪养殖场不予发放耳标、停止受理动物产地检疫申报,规范耳标管理与发放。(5)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打击从事无证贩卖、贩运生猪和私屠滥宰等行为。

  环保站:(1)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会同畜牧兽医水产站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3)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生猪养殖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对养殖场周边上下游水体加强日常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采取加密监测频次,结合流域水质考核断面监测情况,及时开展水质超标预警,监督帮扶属地政府开展污染源溯源。(4)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违规新建、扩建养殖场、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可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督促指导整治养殖场超环评审批行为。(5)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养殖场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等行为。

  自然资源所:负责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对上级下发违法图斑中涉及可、禁养区内违规占用土地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函告相关村,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拆除。

  林业站:对上级下发图斑或其他部门移送的养殖场(户)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线索进行排查核实,对发现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水利工作站:(1)督促各村加强河道畜禽养殖监管。(2)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所站进行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派出所:(1)及时立案处理各职能所站移交的犯罪案件。(2)立案查处对涉嫌妨碍行政执法的案件。(3)支持县农业执法大队打击查处违法贩卖、贩运生猪、私屠滥宰等案件。(4)配合做好有关部门非法养殖场的取缔工作。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加强辖区违建畜禽养殖场巡查执法力度,协助做好生猪养殖场强制拆除工作。

  供电所:负责配合有关所站对违规复养、新(扩)建、违法排污被责令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实施限电和断电措施,对转供电用户追究连带责任并强制断电。

  纪委:对各村、有关所站和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问责。

  (三)夯实养殖主体责任。生猪养殖场(户)业主要切实履行“谁养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养殖主体责任,主动加大污染治理投入,按照“一场一方案”原则,完善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具有“三防”(防雨、防渗、防外溢)功能的粪污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屏山乡2025年进一步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乡分管领导总牵头,畜牧兽医水产站、环保站、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水利工作站、派出所、综合执法大队、供电所等所站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督促;各村要把进一步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当前主要工作议事日程,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制订周密工作方案抓实抓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和技术指导。畜牧兽医水产站、环保站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提标改造、粪污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指导;乡政府统筹做好关闭拆除养猪场业主的转产、转岗指导服务工作,积极提供技术培训、专家咨询和信息服务,积极帮助生猪养殖户转产转业,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社会安定稳定。在整治中,对发现违规扩建、超核定规模养殖、违法排污等行为,限期未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生猪猪场,依法给予关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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