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911-0200-2021-00018
- 备注/文号: 前政〔2021〕72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前坪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2-14
各村、乡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乡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辖区内流域、道路、卫生清洁等生态环境管理,规范生态综合管护队伍建设,逐步改善我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前坪乡生态综合管护员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前坪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前坪乡生态综合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辖区内流域、道路、卫生清洁等生态环境管理,规范生态综合管护队伍建设,逐步改善我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福建省环
第二条 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综合管护员”是指从事保障乡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河道巡查及卫生清理、道路清洁畅通、森林保护、“两违”管控、集镇管理,负责监督各行政村域内开展生态环境巡查、生活垃圾治理等日常巡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乡环保站、水利站、道安办、公路养护站、林业站、自然资源所、村建站、房长办负责全乡生态综合管护员的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条 由乡生态管护办负责日常考勤统计、管护计划安排、影像资料收集、工作信息报送、绩效考评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坚持到岗到位,加强巡查,做好相关记录。对个人负责的相应辖区内主要河段、道路、山场、行政村域巡查不得少于1次/天,对个人每季度巡查上报事件至少2件,如实回答上级生态环境、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视频调度询问的问题;
每日着综合管护员服装及佩戴工作牌,注重宣传教育,带头遵纪守法;及时填写《生态管护队巡查情况表》方式或通过各项工作APP拍照记录方式上传巡查工作和上报事件,不得出现内容描述不清、信息记录不完整和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情况。
第六条 保障乡辖区生态环境质量;主要河段、道路畅通,杜绝河道设置阻水障碍物等现象;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乡政府;发现“两违”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乡政府;发现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和随意倾倒垃圾破坏环境问题及时制止;突发河道堵塞、道路灾毁等安全问题以及违法排污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核清事实、向上汇报, 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保证河段、道路畅通和村域卫生整洁。管护员在突发事件未妥善解决前,不得将事件发生时现场照片视频或不实消息通过朋友圆、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擅自发布。
第七条 各组分工做好公路养护;负责集镇管理,杜绝占道经营、乱搭乱盖、乱贴乱挂;督促各村卫生保洁人员做到生活垃圾及时清理,保证“天蓝、水清、路畅、村净"。
第八条 落实林长制,定期巡护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记录护林工作日志,并协助开展森林病虫害工作;发现危害、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制止并及时上报,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乡政府和林业站,并协助灭火、查处火灾原因。
第九条 负责保护和管理沿河、路及各行政村域内设置的各种宣传牌、管理牌、河长公示牌等。
第十条 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辖区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违章排放行为、河道“四乱”行为、破坏公路行为及妨害村庄清洁卫生等不文明行为,并落实生态问题整改跟踪,巩固治理成效,防止生态问题死灰复燃。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村与村之间有关道路管理工作,协调好各路段的垃圾清理问题,自觉抓好日常管理和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房长制,加强辖区内“两违”巡查工作;对超层、超面积、风貌严重走样等未按审批的建房方案建设的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
第十三条 做好村落文化遗产宣传、保护等工作;协助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农村文化市场;协助上级部门做好送戏进万村、农村电影放映、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文化惠民活动。
第十四条 各管护队员需按时参加工作例会,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会前向生态管护队队长或分管领导请假。会议通知、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以及其他会务工作由生态管护队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完成乡生态综合管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一)积极开展有关道路、森林保护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及时制止责任区内随意倾倒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乱堆乱放生产生活物资,监督、制止责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排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道路、林业、河域及生态环境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道路、森林保护、河流及垃圾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四)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乡政府统筹管理生态综合管护员,生态综合管护办负责日常管理,生态综合管护队长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综合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 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态综合管护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指定一名乡班子成员进行挂钩联系,加强协调、监督和帮带。督促组织引导生态综合管护员履行好职责任务。
第十八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每天上午8:30前、下午17:00后到生态综合管护办指纹打卡;平时每周末轮流值班,防汛、防台风、森林防火等应急期间,则取消休息,生态综合管护员应听从乡生态综合管护办安排,保证全天工作时间内在所管辖区在岗在位巡查并信息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生态综合管护员每周工作日去向表以及生态管护队巡查情况表对其工作进行跟踪,在发生河道(道路)安全事故、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堵塞交通,森林火险、"两违”管控、公路坍塌、垃圾堆积等安全问题时,生态综合管护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参与处理。
第二十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因私无法到岗,2天以内的由乡生态综合管护分管班子领导批准, 2天以上的由乡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乡生态综合管护办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超期部分当作旷工处理。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第二十一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要认真做好各项APP签到及巡查上报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向乡综合管护办报告工作情况。乡综合管护办每月定期抽查巡查记录情况及上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要认真遵守工作安全规范,工作期间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并经常性开展安全培训。
第四章 督查考评
第二十三条 乡生态综合管护队长要抓好综合管护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随机调研、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等方式,每周对生态综合管护员工作情况及到岗情况进行督查。
乡生态综合管护办每日做好生态综合管护员考勤登记备案,结合平时工作情况每月汇总通报。无故脱岗1次的,由乡生态综合管护分管班子领导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无故脱岗3次(含3次)以上经教育仍未改进的、报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可直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在聘期内,乡生态综合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乡党委、政府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本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乡政府或辖区内其他单位、个人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五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采用百分制每季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依据考核总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原则上按分值高低评优秀、良好、合格,按“红”“蓝"“黄”旗公布,考核总分连续2个月在60分以下且为最后一名的,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可直接予以辞退。每月考核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20分)
1.责任区域内生态综合管护员到岗到位,未着固定服装、未佩工作证每次扣2分;
2.生态综合管护员出满勤,有特殊情况未能上岗,需书面申请, 2天以内的由乡生态综合管护分管班子领导批准, 2天以上的由乡主要领导批准,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无故旷工半天扣3分, 1天扣5分,旷工者同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擅自缩短工作时间的每小时扣1分,超过3小时当作旷工处理。
(二)安全生产(15分)
①严禁带未成年人上岗,发现一次扣2分;
②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2分;
③严禁蛮干行为,发现一次扣5分;
④严禁未穿戴安全设施上岗(路面作业应着反光背心,河道作业应着救生衣等),发现一次扣5分。
以上行为,累计3次者给予辞退。
(三)培训、学习、宣传(5分)
1.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及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2.认真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河道、道路、森林保护、“两违”管控、集镇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多同有关村、厂、农户联系,发生不宣传、不联系,放任乱倒垃圾,查实一次扣0.5分。
(四)工作情况(60分)
生态综合管护各项工作考核由乡环保站、水利站、道安办、公路养护站、林业站、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等所站共同负责。
考核结果及时向生态综合管护员本人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公示。公示后,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书》,首轮聘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二个月,合同每年一签,由乡政府统筹安排管理岗位。
第二十七条 生态综合管护员工资待遇实行绩效工资制, 工资报酬与工作职责、绩效考评相挂钩,由固定工资、考核工资二部分构成;其他奖金福利须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发放。
(一)乡政府为生态综合管护员统一办理个人银行账户,编制《生态综合管护员工资发放花名册》,每月按时将月固定工资核拨到生态综合管护员个人银行账户每季度考评一次,每年年终根据考核情况发放考核工资。
(二)乡政府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决问题。切实保证综合管护员各项待遇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支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由前坪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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