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京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的通告
京政规〔2023〕2号

  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群防群治作用,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奖举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镇范围内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受理途径 

  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镇政府举报 

  举报电话:0598-736320513960539787 

  信件投递地址:上京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一楼举报箱 

  、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所在乡镇自然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内容。 

  (二)按照“首次有功”的原则,就高发放奖励: 

  1.多人多次分别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提供准确信息的实名举报人; 

  2.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资金,自行分配。 

  (三)鼓励公职人员、镇村干部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但不予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非法开采煤矿的,给予不少于10000元的奖励; 

  (二)非法开采其他矿产资源、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给予2000-5000元奖励。 

  六、其他 

  (一)在非法采矿线索查证属实后60天内将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并同时发放举报奖励金。举报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天内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若举报人担心现场领取奖励金容易泄露本人信息的,可由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代为领取并转发给举报人; 

  (二)参与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三)未尽事宜由上京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上京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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