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906-0200-2025-00020
- 备注/文号: 太政〔2025〕85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10
各村委会: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太华镇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华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华镇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村村民小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大田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辖区内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简称村组),村片区、自然村、村协会、村组协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统一资金监管。村组的“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监管,“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村组所有。村民委员会书记兼任主任监管村组财务收支审核列支,并监管村组财务相关事务。
第二条:统一会计核算。村组财务统一委托村代理记账。财务核算村民委员会设会计科目“应付款”二级科目设--XX村组,报账员出纳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设二级账户--XX村组,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代管。所有村组资金统一纳入村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禁止多头开户、多头存款。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现金收入款项应及时存入村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业会计代理村组代理记账。村组设报账员一名,村组组长不得担任。
第三条:统一财务管理。村组因集体土地征用产生的收入,林木款、生态公益林基金、土地流转等收入应通过银行转入村民委员会基本账户,严禁现金入账;小组公益性等其他支出,应通过转账形式支付,情况特殊的需要提前报备。村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召开村组户代表会议,由户主签字确认并予以公示,小组长审批,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村书记兼主任签批后,以“一卡通”方式统一发放到户。
第四条:统一票据审核。村组所发生的财务收支票据必须手续齐全, 经手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税票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每半年村组收支结算一次,票据由村组报账员送组务监督小组审核后,由村组组长审批,审批后票据由村组报账员报村书记兼主任审核签批付款结算,对不符合制度规定、手续不完备或未经组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的收支凭证由村报账员退回村组报账员补齐票据手续付款结算。
第五条:统一审批权限。村组发生支出费用,组长审批权限500元以内,需经村组组长审批后并经村书记兼主任审核签批后方可支出;超过500元的支出费用,需经村组召开户代表会议通过后组长审批并经村书记兼主任审核签批后方可支出。村组资金不得公款私用、公款私借、公款私存。
第六条:处置资产资源管理。凡属于村民组的资产、资源处置,要严格按《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田政办〔2019〕70号)规定操作程序执行,资产、资源处置方案应提交村组户代表会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成立组务监督小组。组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户代表推荐3-5人,组长、报账员由组务成员产生,组长具体负责本组日常经济业务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统一票据管理。村组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由各村组报账员到报账员登记申领,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将存根(作废应三联留存)交由报账员办理核销登记存档,才能再次登记申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村组报账员专人保管,严禁小组长插手保管现金。
第九条:统一财务公开。每半年财务报账后,编制半年财务收支公开表通过村组公开栏和召开小组户代表会议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微信群进行财务公开,增强村组财务的透明度,接受组民监督。村组财务应逐笔公开,账目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如发生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必须及时公开。每年12月31日前,各村组应将账目公开情况上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以上各项管理制度,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要求
1.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由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相关制度。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相关制度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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