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太华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政〔2025〕19号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5年我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和《2025年三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明农办[202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25年太华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华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太华镇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25年三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要求,以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积极推行以强制免疫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底线。

  二、总体目标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80%以上;并按农业农村部出台的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对猪瘟继续实行全面免疫;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可根据防控实际确定免疫范围。同时抓好鸡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布鲁氏菌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1、突出重点。要扎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强制免疫工作,对重点村和规模养殖场应实行二次免疫。                        

  2、落实责任。坚持“村保免疫密度,防疫员保质量”的原则,切实落实免疫责任,针对免疫工作,细化考核,责任到人。

  3、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围绕“人、车、猪、肉、料”,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养殖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提高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做好监测排查、生猪调运监管等工作。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

  4、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5、强化宣传指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6、不断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严格动物卫生监管,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经费保障,加强人员防护,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

  7、加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8、建立健全重点场所消毒灭源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

  四、组织分工

  1、镇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的供应、保存和使用监管,做好免疫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在防疫开展前组织全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技术操作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

  2、各村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并督促村级动物防疫员落实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具体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和协助村委会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五、防疫范围和要求

  1、免疫对象:猪、牛、羊、禽。

  2、强制免疫种类:猪口蹄疫 ;牛羊口蹄疫;羊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自繁自养的羊在报请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以不实施免疫小反刍兽疫。

  3、免疫程序:猪口蹄疫实行28—35日龄免疫,55—65日龄再次免疫口蹄疫;禽7-14日龄首免、羔羊在28-35日龄首免、犊牛在90日龄首免,间隔1个月实行二次免疫。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殖场(户)应按免疫程序做好动物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鸡新城疫等其他重点疫病免疫工作。按照《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

  六、防疫形式

  根据我镇实际和防疫工作量,由各村动物防疫员完成本村动物

  防疫工作和建立免疫档案,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组成二个动物防疫工

  作指导组指导督促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叶建波同志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总调度和技术指导。

  (一)第一防疫工作指导组

  组长:林美道    成员:连宝活   方上崎    陈维善

  负责指导督促万湖、罗丰、汤泉、池园、德安、西埔、甲魁、

  大合、黄沙、锦溪、华山、泮车等12个村动物防疫工作。

  (二)第二防疫工作指导组

  组长:连善旭    成员:连加庆   陈首吨    林清合

  负责指导督促魁城、高星、太华、华溪、小华、仕坑、温坑、张地、玉井、菖坑、坑头、群团等12个村动物防疫工作。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组

  组长:连善旭   副组长:林美道  陈首发

  组员:陈首吨、连宝活、连裕辉、连加庆、方上崎、郑正钟

  七、时间安排

  春季集中免疫从3月11日至4月25日完成,重点村、场要求3月25日前完成第一次免疫,4月25日前完成第二次免疫。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5日至10月20日完成,重点村、场要求9月15日前完成第一次免疫,10月15日至20日前完成第二次免疫。重点场(动态管理)为鸡、鸭、羊各一个。

  八、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上级补助。动物防疫经费主要来源于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和镇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以及农业农村局的补助。

  1、用于支付购买防疫物资(防疫器械、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酒精、消毒设备等)、消毒药等的费用。以及办公用品、冷链设施维护等的费用。

  2、用于支付镇政府统一调度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及相关工作的劳务费,所需劳务费从镇政府拨付给太华畜牧兽医水产站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中列支。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动物免疫等工作的误工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高于150元;根据各村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量,每位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给予不高于500元的劳务费补助。

  3、用于支付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对河道、公路沿线丢弃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置时的劳务费按实际费用支付。

  4、用于支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费。自2023年起,全镇29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每月劳务费均按150元发放。除上级财政拨付的外,每年需多支付3000元的劳务费,由镇政府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预算中。

  5、用于支付卫生保洁人员的劳务费,每月劳务费600元。

  6、适当补助提供活体动物抽血检测的养殖户,每户补助不高于100元。                   

  7、对自行免疫的重点养殖场给予适当的防疫补助。每个免疫重点养殖场每季补助不得高于1000元,并结合养殖规模和抗体检测效价支付具体补助金额。

  8、用于支付节假日重大动物疫情值班的补助,每天补助50元。

  9、用于支付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应激抢救费用和应激死亡补偿。应激死亡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暂行办法》闽农医[200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10、用于支付动物检疫协检员的劳务费和与动物检疫工作相关的费用,具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据实支付。“瘦肉精”检测每次补助不得高于30元。动物检疫协检员的劳务费依照《太华镇动物检疫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11、用于支付其他与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的费用,具体费用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

  12、在突发疫情(或事件)期间,临时雇用农民工时,所产生的劳务费按实际工价支付,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费按误工标准支付。

  13、临时用工(工作量小、不足一天)每天补助劳务费(消毒灭源、“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疫情排查、牧渔业养殖情况调查、防疫督查、采样动物保定等)不高于100元。

  14、用于支付全镇村级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工作协检员、保洁员等的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

  (二)村财投入。各村预算出的动物防疫经费,由各村自行安排,只能用于支付与动物疫病防控有关的费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误工补贴按村干部的误工补贴标准由各村委会自行支付,误工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经村主任签字和村委会盖章后确认。

  九、防控效果督查与考评

  1、组成人员:叶建波、连善旭、林美道、陈首湖

  2、方式:采取电话询问、入户调查、查看档案、明察暗访。

  十、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与聘用

  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4)351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农牧(2006) 31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太华镇实际聘用与管理。

  (一)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县评、乡批、村聘”的管理办法。

  1、当地养殖能手或养殖专业大户、乡村兽医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聘用。

  2、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服务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具体以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保险年龄为准。 

  3、2003年经统一考试入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已到55周岁解聘或到龄解聘的,新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因到龄解聘的,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500元。

  (二)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此项工作。

  2、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55周岁以下。曾从事民间兽医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优先录用:A、具有畜牧兽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B、具有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的;C、从事畜牧兽医工作5年以上的;D、在畜牧兽医工作中受上级表彰的;E、当地养殖能手或养殖专业大户。

  (三)人员解聘与除名。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2)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

  (3)防疫密度、防疫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4)聘用期满未能续聘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 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3)私自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4)违章违纪或工作不服从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5)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情节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6)拖延、隐瞒、拒报疫情,造成重大疫情扩散、暴发、流行的。

  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十一、奖惩办法

  太华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大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田委农办〔2024〕11号文件精神,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因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所需的控制扑杀处理经费由属地村承担,造成重大疫情扩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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