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大田县太华镇 时间:2018-08-24 09:37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虚假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或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室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室应加强沟通协商,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联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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