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试行)
来源:大田县太华镇 时间:2018-08-24 09:38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机构负责制,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本镇政府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符合本镇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各部门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本镇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镇政府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镇纪检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导致信息审查不严、内容失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未被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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