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917-01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 谢政〔2024〕17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谢洋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7-26
乡直有关单位、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根据《大田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田政办〔2018〕15号)和省、市、县等有关制度,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收支计划管理
1.各村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财务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严禁村财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各村的各项收入要按规定处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2.财务收支计划须在每年一月份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报乡(镇)政府审核和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执行。村集体财务收支超过当年度收支计划20%或需编列特殊收支计划的,应向村民代表大会及乡(镇)政府说明原因,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收支计划未获得通过的,村不得执行。
3.会计年度结束后,各村要结算村集体全年的收入、支出
结存或亏损,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进行收益分配,合理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村提取公积金不得低于20%,年终分红严禁超额分配,结算结果和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于次年的一月底前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二、规范非现金结算管理
1.收入非现金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单位捐赠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或与村干部个人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款项。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各村6月底要全部完成村级二维码的开通,于7月1日开始使用村级二维码。
2.支出非现金结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办公费、会务费等零星非生产性开支,统一使用村务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统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按“谁经办、转账结算给谁”的办法执行,例如慰问需要的现金。各村6月底要全部完成村务卡的办理,于7月1日开始使用村务卡结算。
三、规范票据管理
1.规范收款票据管理。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由各村报帐员到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登记申领,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再凭存根(作废应三联留存)交由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核销登记存档,才能再次登记申领。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现金由报帐员专人保管,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现金收支。
2.规范支出票据管理。村集体财务支出票据必须是税务发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票据(除村干部误工工资、村民福利等村集体与内部成员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用自制凭证支付),严禁普通收款收据和白条的票据入帐。
四、规范农村集体差旅报销管理
(一)规范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
出,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无明确目的的差旅列支,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应依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需填制《大田县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附件2),以书面材料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标准按田政办[2018]15号)文件执行。
(二)规范差旅费报销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必须先填报《大田县农村集体出差审批单》,经村主干和驻村领导审核意见后才允许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需凭上级下发的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文件通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制的《大田县村干部差旅费报销单》(附件3),并附《大田县村干部出差审批单》(附件2)、文件依据、会议记录、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或手续不全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列支。
1.交通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
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按实际费用凭据报销。
2.住宿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乡(镇)外县内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200元/间·天;
市内县外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320元/间·天;市外省内住宿费
标准不得超过350元/间·天,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
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3.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村集体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跨乡(镇)出差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4.市内交通费。是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跨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五、规范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
村集体资产资源等用于承包、租赁、拍卖、转让、入股的,必须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监察局等6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意见》及县纪委、监察局、司法局《关于做好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严禁邀标和不公开招投标,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1.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一是村民急需项目实施经村两委研究决定;二是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该项目;三是请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平面图、施工图);四是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五是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项目标底、招标方式、中标方式;六是填制《大田县村级项目工程招投标申请书》审批后;七是委托乡(镇)招投标中心或委托县有资质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八是中标单位组织项目实施;九是施工单位项目完工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验收;十是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到实地验收,做好实地验收底稿,并做好项目验收结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和双方签字盖章。
2.严格执行招投标标准。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达到下列标准范围的,必须进入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实行招投标或采购。(1)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2)工程建设:本乡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3)产权交易:标的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股权、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4)上述规定标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必须到县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县公共资源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必须报乡经管站和乡镇招投标中心备案;(5)招投标的所有项目招投公告必须在村公开栏进行公开(留有像片存档),并报大田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六、规范农村集体干部报酬管理
1.村干部人数。村干部职数以县委组织部根据上级村级组织换届文件核定的职数为准。因工作需要增加村干部职数的村,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党委批准,所需报酬经费由村自行承担。
2.村干部报酬范围。村干部报酬范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核拨部分;二是村集体补贴部分。财政核拨部分遵循相关文件规定;村集体补贴部分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村主干和其他村“两委”成员领取的财政核拨报酬部分按财政核定的限额和上级规定的考核办法给予发放,村不得再发放固定工资;误工补贴采取实误实补。
3.村误工补贴标准。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村务活动,提倡实行误工补贴的办法,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元,每人每月误工补贴天数不得超过20天,严禁乱发津贴、补贴和奖金。党员村干部参加党内生活时,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误工补贴;对于长期没有参与村工作的村干部一律停止发放财政核拨的报酬和村集体发放的误工补贴;由于阶段性工作确需增加误工补贴天数补贴,按上级有关文件为准,且必须报乡政府审核批准。误工补贴的发放实行个人误工登记制度,报帐员负责及时汇总误工登记情况,支付需填制《村干部工资花名册》并附《大田县村干部误工登记记录》,按月或按季发放误工补贴。
4.村干部年终绩效奖励。村主干的年终绩效奖励由乡 (镇)党委政府在财力许可情况下组织实施,其他村干部的年终绩绩效奖励由各村参照乡(镇)做法 制定《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已由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后领取年终绩效奖的村主干,不得在村里再领取年终绩效奖金,由村里发放的其他村干部人均年终绩效奖金不得高于乡镇党委政府发放给本村村主干奖金的80%。没有自有村财收入的村不能发放村干部年终绩效奖金。
七、规范交通通信费限额管理
(一)交通费和通信费补贴实行限额管理。村干部不得利用公款购置各种交通工具、安装(捆绑)个人住宅电话、配备手机。
1.交通费(包括油费、修理费等)补贴。实行定人包干,具体标准规定如下:村主干每人每月交通费补贴不高于100元,其余村“两委”成员每人每月交通费补贴不高于50元。
2.通讯费 (包括固定电话费、手机费) 补贴。 实行定人包干,具体标准规定如下:村主干每人每月通讯费补贴不高于100元,其他村“两委”成员每人每月通讯费补贴不高于50元。
3.村集体严禁因公事给私人车辆报销油费、过路费,严禁私车公养。
4.村干部因公事出差不得租车,集体出差租车费用按人数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核销,超出的部分自行承担。
八、规范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进一步提高村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对村集体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日常经济事项实行按季度公开,细化财务公开内容;对土地补偿费、集体工程招投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要专项进行公开,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咨询。涉及公开的有关事项要及时填入县委组织部印制的《民主理财记录簿》。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推选具备一定财会知识、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的人员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季度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重要财务事项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理财;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理财情况,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九、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
按照国务院、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
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非生产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以上各项管理制度,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谢洋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