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12917-01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 谢政〔2025〕17号
- 发布机构: 大田县谢洋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8-18
各村委会:
为切实做好2025年我乡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和《2025年三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明农办[202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组织制定《2025年谢洋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谢洋乡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2025年谢洋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供固安全、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筑牢动物防疫屏障。坚持人病兽防,预防为主,应免尽免。
(二)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三)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四)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乡所有鸡、水禽(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乡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乡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乡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乡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各村应于3月25日前完成,并且4月份进行补免和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备案场名单及不实施免疫羊的数量等情况报至乡畜牧兽医站。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村应按照国家及省、市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具体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全乡强制免疫疫苗的统一调拨和使用监管工作。
乡畜牧兽医水产站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及时协调乡政府,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乡畜牧兽医站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时间安排
春季集中免疫从3月11日至4月25日完成,重点村、场要求3月25日前完成第一次免疫,4月25日前完成第二次免疫。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5日至10月20日完成,重点村、场要求9月15日前完成第一次免疫,10月15日至20日前完成第二次免疫。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书记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配合畜牧兽医水产站下属各村防疫员对散养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组织好各养殖户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乡畜牧兽医站要按照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要在当地乡畜牧兽水产医站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备案。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乡畜牧兽医水产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三)加强技术培训。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冷链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五)完善免疫记录。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养殖户凭借免疫档案记录,兽医站才能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防疫员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向乡报送免疫信息,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乡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乡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七、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县动卫中心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防控资金补助
(一)春秋防集中免疫时(含技术指导员),免疫误工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补贴每人每天80元。重点村防疫按要求加强二次免疫,春秋防分别给每个重点村误工补贴300元。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每天补助劳务费80元。
(三)防疫工作中,陪同兽医站、政府及相关部门督查或检查工作误工每天补助80元。
(四)免疫的重点户以及提供畜禽活体抽血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补助80元/天。
(五)“瘦肉精”检测每场每次20元、临栏检疫每趟(每证)80元(不分路途远近,报检点现场检疫不予以任何补贴)。
(六)临时用工每天补助劳务费80元。
(七)设立疫情测报、举报奖励制度,测报每季度补助劳务费80元,及时举报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每起奖励100元。
九、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与聘用
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4)351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农牧(2006) 31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谢洋乡实际聘用与管理。
(一)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县评、乡批、村聘”的管理办法。
1、当地养殖能手或养殖专业大户、乡村兽医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聘用。
2、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服务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具体以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保险年龄为准。
(二)聘用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此项工作。
2、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55周岁以下。曾从事民间兽医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优先录用:A、具有畜牧兽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B、具有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的;C、从事畜牧兽医工作5年以上的;D、在畜牧兽医工作中受上级表彰的;E、当地养殖能手或养殖专业大户。
(三)人员解聘与除名。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2)因伤、残、病无法继续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
(3)疫密度、防疫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4)聘用期满未能续聘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私自出售、转让或交付他人管理和使用动物防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
(3)私自出售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4)违章违纪或工作不服从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5)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情节恶劣,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6)拖延、隐瞒、拒报疫情,造成重大疫情扩散、暴发、流行的。
被除名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十、奖惩办法
乡政府将安排一定资金,对春秋两季防疫工作进行考核;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进行表彰;因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所需的控制扑杀处理经费由属地村承担,造成重大疫情扩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各村(场)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对家畜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村要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1.强制免疫技术推荐方案
2.动物防疫小组分工一览表
附件1
强制免疫技术推荐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免疫程序。各种家禽的首免日龄分别为:鸡7~14日龄;肉鸭、肉鹅7~10日龄;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对蛋鸡、种鸡、蛋鸭、种鸭、蛋鹅、种鹅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实行两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对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进行一次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法。对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对鸭鹅,疫苗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
(三)紧急免疫。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禽群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口蹄疫
(一)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一)免疫程序。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二)免疫方法。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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