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田政文〔2016〕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4〕230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失能、失独、留守、空巢和特殊困难老年人要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无偿服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低偿服务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支持社会服务组织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人提供有偿服务。全面建立80周岁以上老人(含企业离退休干部)高龄补贴制度。逐步建立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2.加大养老服务业资金投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经费、公办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老年教育、老年体育工作经费也一并纳入财政预算。 

  3.提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分五年拨付;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安排渠道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3〕74号)文件规定执行。 

  4.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转经费。县、乡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绩效考评核拨机制,对已建成运行正常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少于20000元的运转经费补助,对已建成运行正常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运转经费补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5.筹集农村养老资金。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村利用集体村财为老年人建立养老金或固定生活补贴制度。 

  6.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强化与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同业合作,统筹各类表内外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发以子女担保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老年金融消费新模式。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省、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7.加大养老信贷投入。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8.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责任险制度,鼓励各地按照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探索其他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鼓励对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一定补贴。支持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各保险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1.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要加快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的建设力度。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政府供养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养老床位逐步通过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等公建民营方式,承包、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提高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敬老院的床位使用率,推进全县敬老院全部启用。支持敬老院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农村幸福院。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创新服务方式,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优先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等服务,并逐步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幸福院。发挥慈善组织在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加大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巩固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水平,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和服务需求、服务质量评估等,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站。规划、住建部门在规划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时,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制定专项规划逐年解决,并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10000人以上300平方米、5000—10000人250平方米、5000人以下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4.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加强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经费支持。所有新建小区、新扩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应达到80%以上,逐步完善已建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的无障碍设施。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社区无偿提供用房,财政提供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引导和扶持福建泽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县建立首个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中心,根据老年群体的不同需求,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要加快完成社区老年人、服务实体以及志愿者基本信息录入,对接老年人个性化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按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3.培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支持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 

  4.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老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确需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批准,并凭确认文件入住民办养老机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和政府购买服务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助办法。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民政局、文广局、财政局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增强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要积极探索与周边医疗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多形式合作,支持和鼓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开设家庭病床,提供医疗服务。 

  2.提升医疗机构为老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构和功能调整中,合理利用闲置的医疗资源,创造条件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求。建立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高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每年为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达70%以上。 

  3.扶持兴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依托县中医院和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立大田县医养服务中心。按“一中心两区”分期建设,一区地点设在县中医院,设医疗康复和托养两个功能区。二区地点设在大田县社会福利中心。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 

  (五)优先提供养老用地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要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各地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为主;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用途界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营利性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其以土地资产融资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六)分类给予税费优惠 

  1.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的养老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 

  2.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等规定的,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对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按规定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排污费(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垃圾和粪便清运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申请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的费用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按基准价的50%收取,优惠部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 

  3.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前述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和我省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文广局、卫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健全养老服务队伍 

  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各地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2.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县内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社会工作、老年服务、心理学、老年医学等社会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专业人才。 

  3.实施从业优待。公办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争取各社区均配备一名社区助老服务员。 

  4.发展为老志愿者队伍。县、乡(镇)要成立志愿者协(分)会和社会工作协会,依托协(分)会,在社区建立为老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根据志愿者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点,分类别成立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电器维修等类型的志愿服务队,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活动,实现社会养老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文明办、团县委、妇联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开发老年食品、保健康复、老年照护、老年社区等服务市场,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发展老年旅游、老年服装、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娱乐等服务业。 

  2.培育养老产业集团。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形成产业化集团,统领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我县独特的生态资源优势,积极培育健康养生休闲服务业,扶持发展仙峰健康养老度假区项目,翰霖居颐养中心等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建设一批民营健康养老产业项目,把我县打造成闽中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基地。 

  3.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并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信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民政局、教育局、文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 

  (九)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1.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 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2.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按法定权限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3.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建立全县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计局、统计局、数字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调整充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配齐老龄办工作人员,强化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养老救助协理员的作用。各村均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做好养老协调和服务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入分析研究当地老年人人口数量、结构及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着眼统筹城乡。统筹居家和机构养老服务,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工作责任。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住建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计、国土资源、人社、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将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并于每年年底适时表彰一批养老服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和县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跟踪督查。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