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
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4-2016年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14〕100号),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全县所有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经营性公墓要实现合理控价,争取规划建设的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基本满足全县人民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便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县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县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
(三)功能分布。城乡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墓园区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等管理服务附属设施。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公祭区,保障公祭活动肃穆、节俭。
四、建设管理
(一)审批管理。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制定,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并经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原2005年已经规划尚未使用完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用地,可以续建墓穴;原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用地已经使用完的,原则上不再继续规划审批村级公益性公墓。
(二)投资主体。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县政府。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
(三)用地管理。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用地。
(四)运营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运营管理。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含内建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本县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要贯彻落实生态省发展战略,加强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深化殡葬改革,以满足社会安葬需求。要切实把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工作摆上各乡(镇)政府议事日程,用三年时间完成村村都建有公益性骨灰楼(堂)的任务(具体详见附件1)。要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大田县2016年殡葬改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田政办〔2016〕19号)文件精神,各乡(镇)殡葬改革专项整治情况要在7月31日前报送县民政局(具体详见附件2)。
(二)部门协作。殡葬改革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系统性工作,各乡(镇)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详见附件3),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同时,县民政局要牵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规建墓行为。各乡(镇)要加强对“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开发区)的日常执法巡查,坚决杜绝在“三沿五区”范围内新建坟墓。县民政局、乡(镇)、村要建立遗体火化源头报告机制和死亡人员信息通报、骨灰安放(葬)备案制度,建立骨灰信息库,全面掌握骨灰流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各村驻村工作队、村主干、殡改信息员和民政协理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共同落实好本村死亡人员的骨灰安葬场所(即公墓或骨灰楼堂),从源头上防止乱埋乱葬现象。
(三)规范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和日常运行要严格遵守殡葬等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不得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加强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的管理:一是加强公墓和骨灰楼堂的软硬件建设,特别是要确保资金投入,做好道路交通设施、安全设施、环境卫生建设。二是抓好管理制度建设,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健全、管理到位。要建立骨灰台账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防火防盗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
(四)定期督查。县民政局要牵头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每月组织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工作督查,对工作不落实、进度滞后的乡(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督查结果要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评重要内容。
各乡(镇)政府要定期在每月30日将本乡(镇)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落实情况报送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报告县政府。
附件:1.2016-2018年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工作任务表。
2.2016年大田县乡(镇)殡葬改革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3.各乡(镇)、县各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6-2018年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工作任务表
乡镇 |
行政村数 |
公益性公墓 |
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数量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小计 |
|||
合计 |
265 |
1 |
47 |
112 |
106 |
265 |
县本级 |
1 |
|||||
均溪 |
23 |
4 |
10 |
9 |
23 |
|
石牌 |
16 |
3 |
7 |
6 |
16 |
|
华兴 |
10 |
2 |
4 |
4 |
10 |
|
屏山 |
13 |
3 |
5 |
5 |
13 |
|
吴山 |
9 |
2 |
4 |
3 |
9 |
|
济阳 |
12 |
2 |
5 |
5 |
12 |
|
谢洋 |
14 |
2 |
6 |
6 |
14 |
|
武陵 |
9 |
2 |
4 |
3 |
9 |
|
桃源 |
13 |
3 |
5 |
5 |
13 |
|
上京 |
16 |
3 |
7 |
6 |
16 |
|
太华 |
24 |
4 |
10 |
10 |
24 |
|
建设 |
12 |
2 |
5 |
5 |
12 |
|
广平 |
14 |
2 |
6 |
6 |
14 |
|
奇韬 |
12 |
2 |
5 |
5 |
12 |
|
文江 |
20 |
4 |
8 |
8 |
20 |
|
梅山 |
21 |
3 |
9 |
9 |
21 |
|
前坪 |
11 |
1 |
5 |
5 |
11 |
|
湖美 |
16 |
3 |
7 |
6 |
16 |
附件2
2016年大田县乡(镇)殡葬改革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墓地情况 |
墓主情况 |
整治方式 |
备注 |
||||||||||||
序号 |
村 |
位置 |
面积(m2) |
建墓时间 |
是否占林毁田 |
姓名 |
联系方式 |
所在村或单位 |
直系亲属是党员干部的名字 |
植树绿化 |
迁移 |
拆除 |
大墓 |
豪华墓 |
活人墓 |
填报单位: 填表人:联系方式:填报日期:(备注:电子版报送县民政局,发送到邮箱dtlgh@163.com)
附件3
各乡(镇)、县各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责任单位 |
职责分工 |
各乡(镇) |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按时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加大殡葬政策法规宣传,强化殡葬工作日常监管,有效遏制乱埋乱葬现象。 |
县民政局 |
严格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殡葬改革组织、协调及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
县委组织部 |
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
县委宣传部、文广局 |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移风易俗文明典型和文明祭扫事例,曝光乱埋乱葬违法行为,为全面加强殡葬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县文明办 |
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乱埋乱葬的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资格。 |
县农业局 |
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乡(镇)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评重点内容,加大考核分值权重。 |
县林业局、国有林场 |
简化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并依法查处毁林造墓违法行为,支持做好公墓和墓地的绿化工作。 |
县国土局 |
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简化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骨灰楼堂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依法查处非法丧葬用地、乱建坟墓行为。 |
县住建局 |
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指导做好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规划,并依法查处非法丧葬用地、乱建坟墓行为。 |
县公务员局 |
严格把好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关,对不出具死者火化证明和骨灰安葬(放)证明的,不予办理补助手续。 |
责任单位 |
职责分工 |
县人社局 |
严格把好城乡参保居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审批发放关,对不出具火化证明及骨灰安葬(放)证明的,不予办理补助手续。 |
县财政局 |
完善殡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严格资金使用监管。 |
县公安局 |
对阻碍殡葬管理执法人员执法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监察局 |
对在殡葬管理中违法违纪的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
县环保局 |
强化对公墓和骨灰楼堂建设的监管,减轻生态破坏。 |
县综合执法大队 |
严厉制止和查处公共场所乱搭设灵堂,严管区域、街道游丧,城区主干道乱抛撒冥币、燃放鞭炮等行为。 |
县水利局 |
依法查处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河流两岸建墓行为,并为合法墓地提供绿化用水保障。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会同县民政部门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户予以取缔。对从事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和殡葬设备出租的,须县民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要求固定的生产场所或销售摊位,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
县委老干部局 |
加强离退休老干部思想宣传,教育引导其及其家人依法落实殡葬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生态文明的丧葬方式。 |
县卫计局 |
加强对传染病患者遗体防疫工作和各医院死亡人员管理,指导殡仪馆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配合殡仪馆做好医院内死亡病人遗体火化工作。 |
县物价局 |
依照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做好殡葬服务单位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和监管。 |
县民宗局 |
加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思想宣传,教育引导其落实殡葬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生态文明的丧葬方式。 |
其他各单位 |
加强党员、干部思想宣传教育,严格做到带头文明治丧、节俭办丧,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