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管理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现行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22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21.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由省级统筹安排)。
第二条 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分配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国有、林权属集体或个人,7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其中:65%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15%用于村级组织监管费;20%用于公益林的直接管护费。
(三)村集体补偿费由村民人人共享,村民有权自主分配使用补偿资金,集体补偿资金统筹使用的(如用于村级公益事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制定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县林业局再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确保程序合法、合理分配、严格使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拨付
(一)各乡(镇)、县属国有农林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林业局报送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工作总结(含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公益林资源状况和面积变化情况、护林员配备变化等情况)。
(二)县林业局根据全县重点公益林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补偿基金标准进行分配,将资金分配情况下达乡镇。各乡(镇)应及时督促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做好生态公益林资金分配工作,审核村级对生态公益林资金分配的相关程序及材料等工作。县林业局再根据经乡(镇)审核过的分配方案等相关材料审核拨付。
(三)属于暂不分配或有争议无法分配的林木所有者补偿,村委会说明暂不分配或有争议无法分配的原因并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县林业局可将资金先行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由村委会再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方案分配使用补偿资金。
第四条 资金支出使用范围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直接拨付各国有单位,有林地单位分成的国有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比例将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或其他林地单位、个人),村集体应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给村民。
(二)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
1.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林权所有者需提供按照《村民组织法》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分配使用方案,并进行公示。各乡(镇)驻村工作队、林业站、经管站等相关部门应对村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和程序等进行监督并审核。县林业局根据方案及公示结果等材料进行资金审核拨付。集体补偿资金统筹使用的,拨入村集体账户,由村民委员会按分配方案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用于林权所有者分配,采用“社保卡”支付方式由县林业局直接打卡到户。
2.村级组织监管费:由各乡(镇)年终检查考核各村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及上年度村级监管费使用情况后,再按检查情况由县林业局将村级监管费拨入村集体账户。主要用于村集体从事重点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森林防火巡山补贴、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若有结余,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3.直接管护费: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标准及比例计算管护费用并一次性直接拨入乡(镇)森林保护协会或乡(镇)财政所,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护林员承包管护费,护林员简易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公益林管护办公用品、护林员技能培训以及火险期间的相关补贴等支出,具体支出办法按各乡(镇)护林员聘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各乡(镇)应制定相应的直接管护费使用具体规定,加强对直接管护费使用的监管。
第五条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
林权属于个人(含自留山及个私造林)的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分配方案由县林业局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六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各乡(镇)、国有农(林)场,每年终应组织有关单位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的落实情况,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乱砍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与控制和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县林业局在各林业站、国有农(林)场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再组织抽查,检查结果计入年度管护效果总评。
第八条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村民委员会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乡(镇)经管站对拨入统筹的所有者补偿费和村级监管费的使用应加强监管,做好会计核算,并设立“生态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和“生态公益林村级组织监管费”明细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准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村集体应将所有者补偿费、村级监管费的使用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乡(镇)、国有林场的补偿基金。调减的资金由县林业局统筹用于公共管护经费支出或用于重点公益林中无林地、疏林地的造林、补植、抚育支出。
(一)挤占、滞留补偿基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
(二)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补偿基金标准如有变动,上级又无特殊规定的,补偿性支出分配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分配标准不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