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办〔2018〕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培育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队伍,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师〔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坚持向乡村边远学校和教学点倾斜,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

  二、补助范围

  (一)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1.我县城市规划区外的乡村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公办教职工;

  2.经县教育局批准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含学校领导、挂职人员、支教人员),可按照服务单位标准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二)以下几类人员不能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1.乡村教师调动或借用到城区学校(含纳入城区范围管理的均溪镇、石牌镇、华兴镇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自调动或借用的下月起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乡村教师离岗(含退休、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病退、死亡等)的,自离岗的下月起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3.乡村教师调离(含借用)本县教育系统的,自调离(含借用)的下月起停发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三、补助标准

  根据我县乡村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及交通条件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档次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分成三类补助标准,具体档次标准分类如下:

  第一类:均溪镇、华兴镇、石牌镇、吴山镇、桃源镇、上京镇、太华镇、湖美乡、前坪乡等9个乡(镇)所辖的学校(不含均溪镇、华兴镇、石牌镇纳入城区管理的学校),补助标准按月人均200元;

  第二类:屏山乡、济阳乡、武陵乡、谢洋乡、建设镇等5个乡(镇)所辖的学校,补助标准按月人均300元;

  第三类:广平镇、奇韬镇、文江镇、梅山镇等4个乡(镇)所辖的学校,补助标准按月人均450元。

  各乡(镇)所属的中心小学在补助标准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可向辖区内较为艰苦边远的乡村学校或教学点适当倾斜,具体实施方案由各乡(镇)中心小学制定,报县教育局备案(广平中学参照执行)。

  四、发放办法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抵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月拨付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要指导各校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人员进出要及时办理增减手续,特别是中心校内部教师交流变动后,要及时办理增减变动手续。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负起审核责任;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补助对象、补助人数、补助标准的监管,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校应在学校公开栏及时对实施方案、补助人员、补助人数、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确保阳光运作;县教育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鼓励年轻教师到乡村任教,发展壮大乡村教师队伍。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从201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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