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田政办〔2018〕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东风农场:

  《大田县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实施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目的意义

  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一种保障适度、保费低廉、赔付简便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是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补充,对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城乡居民保障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二、工作内容

  (一)承保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人寿保险公司”)。

  (二)参保对象: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作为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可续保。

  (四)缴费标准:补充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元。特殊人群中五保人员、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农民独女户、二女扎户、残疾人按照新农合财政补助对象名单确认,低保人员由县民政局提供对象名单确认,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统一补助缴费。

  (五)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承保单位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承保单位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每份保险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最高赔付标准为36000元,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3.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的,承保单位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予60元/人/天的定额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最高不超过10800元/人/年。

  三、目标任务

  遵循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统一部署、同步开展、自愿缴费的原则,尽可能做到应保尽保。

  四、实施步骤

  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6日—11月30日):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人员入户宣传、短信等新闻媒体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政策,为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承保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一是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组织部门在征缴中一并按户收取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保费,每人每年合计收费240元(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20元/年/人,意外伤害补充保险20元/年/人),二是由县人寿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各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整理和保险费缴交的对接。三是县人寿公司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手续,提供保险单或个人凭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该项工作,加强与承保单位的沟通协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召开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同步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承保单位负责印制宣传材料,通过联合乡村干部进村入户等方式加强宣传,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接受咨询,解答疑惑,营造氛围。

  (三)优化服务质量。承保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险法规,简化工作手续,及时查勘理赔,做到诚信经营。切实做好特殊人群参保人员的统计核查工作,避免遗漏和重复参保,确保参保信息不错、不重、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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