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田政〔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东至华兴镇京口村,西至烈士纪念碑,南至石牌老厝村,北至均溪镇郭村,总面积为34平方公里的县城规划区。县城规划区范围调整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范围随之相应调整,具体由县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三、自2019年5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经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核实: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三)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五、违反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的,将按《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