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办〔2019〕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组两级,下同)适用本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大田县XX乡(镇)XX村XX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大田县XX乡(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仅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可以称为大田县XX乡(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登记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向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伪造或擅自涂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无效。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并加盖印章,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样式,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从县级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取得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

  第六条  申办组织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明确;

  (二)有社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理事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

  (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办组织登记证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 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四) 本合作社成员名册;

  (五) 组织章程

  (六)选举或任命合作社主任或理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或监事会的决议或记录;

  (五)合作社住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

  (七)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组织登记证按下列程序申报、颁发:

  (一)由申请单位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提交第七条所列材料,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登记赋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并加盖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印章;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 申请变更报告;

  (二) 原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 法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四)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五)涉及住所变更的,应提供新住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

  (六)涉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选举大会决议及新当选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组织章程。

  第十条  组织登记证变更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将变更后的《农村经济组织登记证》加盖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印章交付申请单位;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大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实施后,上级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本意见与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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