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田政办〔201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规范乡(镇)、村两级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根据明纪〔2008〕1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围绕建设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为目标,坚持简便高效、监督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依法规范乡(镇)村两级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等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建立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运作长效机制,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促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二、工作原则

  1.自主招标原则。乡(镇)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在单项物资采购1万元以上或批量物资采购在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项工程建设及标的3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等项目全部纳入物资采购、招投标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统一在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开展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在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监督服务下,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

  2.简便高效原则。通过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平台,简化招投标工作环节,引导乡(镇)村两级不断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和经济效益,在不增加基层负担的基础上,实现国有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3.监督服务原则。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是乡(镇)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的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招投标的监督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提供审查物资采购和招投标文件的服务,负责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投诉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三、组织机构

  1.成立乡(镇)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司法所、经管站、派出所、财政所、村建站、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民政办、农技站、水利工作站、企业站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相关单位的联系,指导物资采购、招投标各项事务的开展。

  2.设立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乡(镇)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要专设办公场所,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农业的相关领导兼任,配2-3名专(兼)职的工作人员为服务中心办公室人员,具体负责服务中心日常事务工作。服务中心根据乡(镇)村物资采购、招投标项目类别和专业不同的实际需要,下设六个职能工作小组:一是物资采购组:由财政所牵头,经管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物资采购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二是工程建设组:由村建站牵头,水利工作站、农技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各类基础设施、道路、建筑、装修、农田、水利、农村自来水、市政建设、企业工程等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三是土地矿产资源组:由自然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四是林业资源组:由林业站牵头,负责林地使用权、林木等林业资源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五是固定产权交易组:由经管站牵头,财政所、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房屋、车辆、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出租等项目监督服务工作,具体提供审查招投标文件等服务,监督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六是法律服务组: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合同见证、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参与各项招投标活动。以上各职能小组要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在招投标工作时存在的问题。

  四、招标范围

  除按有关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外,对乡(镇)村两级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及产权交易,必须进入服务中心实行招投标或采购。具体范围如下:

  1.物资采购: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工程建设: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类基础设施、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3.产权交易: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乡(镇)村两级所有企事业股权及房屋、车辆、林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土地、山林果场及其他集体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发包、转租、出租等项目;

  4.超过限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50万元以上,必须经县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报乡(镇)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备案;

  5.限额以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3万元以下,由村通过询价预算,经村委会研究自行公开招投标。

  五、运作程序

  1.决定:招标人召开村两委会或单位班子会决定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项目后,经村(单位)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评估、设计、预算: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设计和预算,并经服务中心对应的职能小组审核。

  3.通过:乡(镇)属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的项目评估结果、设计和预算需干部职工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乡(镇)政府拟招标项目经乡(镇)班子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确定标底或下浮率、招标形式、中标形式。

  4.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标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相关部门编写招投标文件。

  5.备案:招标人向服务中心提交招投标项目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评估结果、设计、预算、招投标文件、聘请代理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村两委会或单位班子会、村民代表会或干部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6.审查:服务中心各对应的职能小组对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审查一般应在5-7个工作日内完成。

  7.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物资采购公告,村、乡(镇)、县要在公共场所设固定玻璃镜框的公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专职人员审核招标公告内容,电子板并上传县经管站邮箱:DTJGTY@163.COM,县经管站专职人员审核公告内容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接受村民监督,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8.投标、开标、评标:服务中心可代为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协助招标人对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服务中心协助招标人召开投标会议,现场开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9.公示: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人对投标人资格或投标人行为及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0.投诉调查:服务中心应将有关投诉呈报乡(镇)纪委,由乡(镇)纪委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投诉人。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经调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招标人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约: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2.公证或见证:法律服务机构或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出具《公证书》或《监证书》。

  13.建档:由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统一建档备查。

  六、特别规定

  1.物资采购的特别规定:物资采购单项价值1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3万元以上必须执行公开招标,单项价值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3万元以下可以采取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如下:

  ⑴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⑵发出询价通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⑶询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⑷签约: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⑸有关要求:参加竞投的供应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采购物品经营销售资格。无相应资格的不得参与投标。

  2.工程建设的特别规定:

  ⑴考虑到农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问题,为节省招投标成本,招标人可视工程项目标的大小自行组织编制或聘请代理机构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相关所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名、盖章。

  ⑵招标方式:工程项目3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3万元以下可以采取询价方式或自行招标。

  ⑶有关要求:参与招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施工资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得参与投标。

  3.产权交易的特别规定:

  ⑴产权交易的标的评估工作,应由招标人(产权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招标人也须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产权单位职工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⑵经公开征集两个以上竞买人时,应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一般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⑶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可以采取协议交易方式,但转让时,应当与竞买人进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交易所涉及的事项后,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属于村级的应报两委会议审议决定;按规定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招标流标的特别规定:

  ⑴流标后招标人需重新制定项目预算和招投标文件,重新设置标底、招标形式、中标形式等其它条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重新招投标。

  ⑵重新招投标要严格按招投标的程序执行。

  七、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规定招投标的,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不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使国家、集体及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

  2.因工作疏忽,未审核相关审批文件,需核准的事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3.授意、支持、纵容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附件:1.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职责

  2.招投标流程

  3.乡(镇)村招投标会场纪律

  4.乡(镇)村招投标项目申请表

  5.见证申请书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附件1

  (上墙材料)

  乡(镇)村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职责

  一、审查招标人拟招投标的项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二、协助招标人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

  三、听取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招标人开展招投标项目前期具体工作。

  五、审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资料,与招标人商定项目标底、招投标方式、中标方式。

  六、协助组织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双方进入招投标会场,并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七、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件。

  八、规范建立一标一卷,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九、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建立健全跟踪管理记录,以及合同履约效果评价结论。

  ×××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2

  (上墙材料)

  招 投 标 流 程

   

  附件3

  (上墙材料)

  乡(镇)村招投标会场纪律

  为严肃招投标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纪律。

  一、参与投标人须在交完报名标书材料款及保证金后,方可进入会场。

  二、每个投标方只允许两名人员进入投标会场。

  三、投标会场须保持安静,所有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会场。

  四、进入会场的人员一律关掉所有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五、投标人不得扰乱会场秩序,违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须认真听取招标主持人对招标办法、合同书等有关事项的讲解,不得喧哗。

  七、对有疑义的事项,投标人可举手示意,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提出,由招标人作出解释。招投标结束后再提出质疑的,不作处理,由招标方和投标方自行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围标、串标、买标。若发现围标、串标、买标等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投标监督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乡(镇)村招投标项目申请表

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项目:

聘请代理机构名称:

经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上报材料目录:

监督服务中心对应职能小组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招投标领导小组意见: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5

  见证申请表

   
 

编号:  (   )见   号

单位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受理日期

 

见证人

 

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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