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田政〔2019〕13号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县城市建成区。

  二、禁燃燃料类别: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Ⅰ类燃料组合。具体如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的兰炭。

  (二)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工业及经营用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同时,强化配合,充分履职,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文〔2015〕138号)同时废止。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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