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国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田政办〔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国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大田县国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确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融资担保活动以自愿、合法为基础,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安全可靠、恪守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公司杠杆作用和服务功能,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对外开展融资担保增加信用额度服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管理原则上应包括以下环节: 业务受理、保前调査、风险审査、业务审批、合同签订、保后管理、解除担保(代偿追偿)等。

  第二章  担保业务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融资担保业务种类:融资贷款(含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票据融资、贸易融资、信用证等)担保等。

  第六条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担保。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担保对象:县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制造业企业及文旅康养、特色现代农业等产业支持项目。

  第八条  担保对象为法人的,受理的条件为: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经济实体;

  2.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标准,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原则上应资产状况良好、正常经营、信用良好、无重大未结诉讼;

  4.企业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5.申请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

  6.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

  7.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为自然人的,受理的条件为:

  1.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2.提供本人或家庭名下的主要财产状况,如房产、车辆等;

  3.若为经营性贷款,需提供真实的融资用途、时间、规模及预期的收入和利润,预期的收入和利润须足以归还债务本息;

  4.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料;

  5.提供必要的、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

  6.若已婚,其配偶必须书面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法律诉讼。

  8.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额度

  第十条  融资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倍。

  第十一条  具体担保额度,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国有企业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其他企业和个人不超过100万元;“白名单”企业担保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见贷即保”,单笔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担保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受理程序

  1.接受企业主管部门、银行推荐或企业担保申请等相关材料,确定担保项目主办、协办和风险审查员。

  2.业务人员实地走访企业,与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访谈,并将《企业申请担保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企业。

  3.与承办贷款的金融机构沟通磋商,了解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等基础信息。

  4.申报材料收齐后,公司正式受理。业务人员认真审核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取现场走访、网上调查、外围调査等多种调查取证方式,明确反担保措施,撰写《担保调查报告》。

  5.风险审查员在公司正式受理后,根据业务人员提交的《担保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着重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提出风控意见和解决办法。

  6.业务人员和风险审查员审查认可并在《担保调查报告》上签字后,报公司担保评审委员会开会评审。

  第六章  担保审议

  第十四条  业务部介绍项目调查情况。包括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管理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概况、风险度评估情况、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物等方面的情况,陈述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五条  风控部介绍项目审查情况。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申请人偿债能力审核、申请人信用状况审核、重点说明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及企业基本风险度评估情况审核等方面内容。陈述个人对项目风险的分析,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表明个人对项目的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针对项目和审核中不明的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业务部和风控部相关人员作出解答。评委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自主陈述对项目的意见与具体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评议委员会所有评委实行ー人ー票表决权制度。表决采用三分之二决策原则。即项目只有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才算通过。各评委应在审批表中签字并出具相关意见。董事长对评审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除国有企业外,为其他企业单笔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审批。

  第七章  担保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和担保种类,按实际担保金额与担保费率乘积计算,确定担保费。

  1.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项目,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国有企业的担保费按担保金额按年不高于1.5%收取,其它的按担保金额不高于2%收取。

  2.对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项目,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国有企业的担保费按担保金额按年不高于0.5%收取,其它的按担保金额不高于1%收取。

  第二十条  担保费的收取采用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原则。对于担保期限不足6个月的,担保费按半年计算;担保期限超过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担保费按一年计算;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以年为单位一次性计算收取担保费。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理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发生代偿时,力争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按40%:40%:20%的比例承担风险;其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生代偿时,力争银行业机构承担风险责任20%。

  第二十二条  担保对象(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并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配偶同意意见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反担保措施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第二十四条  提取担保准备金制度: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当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时,不再提取。

  第二十五条  规范担保投资业务。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九章  担保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业务管理:为加强业务管理,规范担保流程,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流程》等。同时,制定员工岗位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范围,做到制度明确、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强化对担保对象的经营管理以及履约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十章  尽职免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服务情况和担保放大倍数等,不考核公司的盈利水平。

  第二十八条  根据《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指标评价及尽职免责暂行管理办法》(闽金融办[2019]10号),公司及相关人员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决策流程完整、规范,相关工作人员无主观谋私、故意和明显过失,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造成风险损失的,免除其责任,包括免除内部考核、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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