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田政文〔202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县城市建设持续协调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8〕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在我县(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充,配套费由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为确保配套费足额收缴,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由专人负责征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土地出让后,应将配套费缴入县级财政,专项用于县城、建制镇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外地驻大田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的性质加倍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五、类区划分。(详见附件2)

  (一)一类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Ⅰ、Ⅱ、Ⅲ级区域;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Ⅰ、Ⅱ级区域。

  (二)二类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Ⅳ级区域;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Ⅲ级区域。

  (三)三类区: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外的区域。

  六、配套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缴存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和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七、城市规划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八、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田政文〔2003〕90号)以及以往颁发有关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1.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大田县城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基准地价图

  3.大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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