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田政〔2021〕16号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集镇规划区和国省道两侧各1公里内的地带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薯类、豆类、瓜类、果类、甘蔗和其他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所称垃圾包括树枝、枯草、落叶、碎布边角料、沥青、油毡、塑料、橡胶、皮革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或异味的物质等。 

  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露天禁烧工作由县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外露天禁烧工作,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是各自辖区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日常巡查管控,第一时间发现并迅速制止焚烧行为。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秸秆离田等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避免秸秆焚烧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由相关牵头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因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的,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城管局(7222192);县农业农村局(7223311)。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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