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田政办〔202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明农〔2021〕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田政办〔2019〕70号)文件修改以下条款:

  1.村级工程起标点:规定的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起点金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

  2.土地矿产资源组:由自然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集体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调整为由自然资源所牵头,村建站、企业站等相关所站配合,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矿山企业资产(除矿产资源外)等流转项目监督服务工作。

  3.法律服务组: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合同见证、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调整为由司法所牵头,负责提供相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与法律建议。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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