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田政办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大田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水生态保护修复,改造河道生态,提高水生态文明水平,在满足镇村农田灌溉、供水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水电站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7〕48号)、《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田县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主要内容,通过退出部分电站的方式,引导水电走“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的发展途径,实现结构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清理整治核查评估中列入退出类水电站,以及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但无法限期完成整改的水电站,或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水电站,按照上级部门会审意见,在2022年11月底前有序退出。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大田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廖正楼  副县长  

  副组长:涂振洲  县政府办  

  林芳庆  县水利局  

  成  员:杜其丰  县财政局  

  苏晋板  县发展和改革局  

  郑新华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苏再德  县工信局  

  林清源  县自然资源局  

  陈秉宇  县林业局  

  朱水儿  县生态综合执法局  

  吴前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卢国首  县水利局  

  尤国荣  县供电公司 

  各乡(镇)长

  领导小组负责水电站退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推进水电站退出工作;筹集水电站退出专项资金,落实水电站退出补偿,解决电站拆除、生态修复的资金需求。

  四、工作措施

  (一)组建工作组

  抽调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和县供电公司各一名干部组成退出电站工作指导组。工作指导组的职责是:负责督促、指导退出水电站具体实施和管理,对拒不执行的退出类水电站依法依规执行处置。

  相关乡(镇)要成立退出电站工作组,人员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驻村领导、水利站负责人、驻村工作队、村主干等组成。工作组的职责是:负责退出水电站退出协议签订,落实电站拆除、安全退出、生态修复及补偿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筛选退出电站名单

  根据水电站清理整治核查评估结果,遵照上级工作要求,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对水电站进行全面调查摸排,筛选出对农村生产生活及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水电站,分类分批实施退出和鼓励退出,恢复河道生态,减少用水矛盾,降低公共安全事故风险。

  第一类:在清理整治核查评估中,列入退出类11座水电站实施退出(合计装机1197kW)(见附表1)。

  第二类:位于城区、重要乡(镇)乡村振兴示范线周边、涉及工业园区用水矛盾,对农村生产生活及生态有较大影响的6座水电站鼓励退出(合计装机980kW)(见附表2)。

  第三类: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但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或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水电站,按照上级部门会审意见和水电站处置台账要求限期退出。根据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的要求,动员鼓励15座装机规模在200kW及以下“老、破、小”且无整改提升价值的水电站自愿申请报废退出。

  根据资金筹措情况,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中属文江流域、第三类中属其它流域的依次安排,分类分批实施水电站退出。

  (三)明确退出完成时限

  根据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时间节点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明确以下水电站退出完成时限。

  第一类: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退出实施,并通过验收。

  第二类: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退出实施,并通过验收。

  第三类: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退出实施,并通过验收。

  (四)水电站退出实施方式

  退出的电站按照全面退出方式实施。退出的水电站一律停止发电并全部拆除机电设备,注销电站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电网解列等。实施退出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水工设施、输电线路和厂房等),根据“一站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拆除和生态修复。因有灌溉、养殖等其它功能未拆除的部分设施(引水渠道、拦河坝、输电线路和厂房),由电站业主移交第三方(所在地乡(镇)、村或其他第三方)按照水利设施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水电站退出实施单位,承担按“一站一策”实施方案落实水电站的拆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五)水电站退出补偿标准

  参考我县历年实施的电站退出做法、补偿标准及周边县市补偿标准,拟定以下补偿方案。

  第一类:清理整治中列入退出类11座水电站(1197kW),按照上限控制,实施水电站退出和生态修复,水电站退出总补偿资金不超过5万元/座,签订退出协议后预支付20%补偿资金。要求8月30日前完成退出并通过验收,支付剩余的80%补偿资金。

  第二、三类:按装机容量给予补偿资金每千瓦不超过2000元。签订退出协议后预支付20%补偿资金,要求10月10日前按“一站一策”实施方案完成水电站退出并通过验收,支付剩余的80%补偿资金。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水电站应向县水利局提出退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取水许可证、营业执照、批文或验收鉴定书等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水电站所在乡(镇)、村出具水电站固定资产(水工设施、输电线路和厂房等)处置意见。

  2.审核:第二、三类的,县水利局、大田生态环境局和所在乡(镇)政府对水电站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查验,出具装机容量确认表。

  3.编制实施方案:县水利局委托设计单位根据水电站所在乡(镇)、村出具水电站固定资产处置意见和有关规范要求,编制“一站一策”实施方案。

  4.签订退出协议,启动退出程序:第一类的,水电站业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退出协议后,启动退出程序,原则上由原电站业主实施拆除和生态修复。第二、三类的,水电站业主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退出协议,启动退出程序。业主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并与供电公司完成办理并网协议及购电协议。县水利局负责注销取水许可证,县工信局负责通知供电公司解除并网协议及购电协议,其他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退出工作。

  5.拆除处置实施:按一站一策方案实施设备、设施拆除、生态修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6.验收:按一站一策方案完成设备设施拆除处置后,所在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申请县级验收。县水利局会同大田生态环境局对退出电站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书。

  7.补偿资金的申领:由电站业主按退出办理节点向所在乡(镇)申领电站退出补偿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所在乡(镇)政府和电站业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全面有效解决我县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整治要求,对应部门管理职能和整改职责,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电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加快工作推进。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所在乡(镇)政府和电站业主务必高度重视,逐站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立即启动退出程序,釆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确保我县水电站退出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在2022年11月底全面完成。

  (三)强化资金筹措。县财政、水利、工信、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改等成员单位要积极筹集和落实专项资金,保障电站拆除、生态修复的资金需求。参照省、市做法,县流域生态补偿金优先用于支持水电站退出。

  (四)强化追责问责。各成员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要严格把握小水电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窗口期”,加快对限期退出类小水电站退出工作推进,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在整改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和未按期完成退出任务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被国家、省级和媒体发现、通报、曝光的情况,将根据问题情形、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履职尽责调查和责任追究。

  六、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大田县2022年拟退出11座电站基本情况表(列入退出类)

       2.大田县2022年拟退出6座电站基本情况表(涉及乡村振兴、城区、工业园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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