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境内死亡人员遗体全面实行火化的通告
田政〔2005〕18号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土葬陋习,积极推行火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大田县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10月22日零时起,我县辖区内所有死亡人员遗体一律在大田县殡仪馆实行火化。

  二、禁止土葬。

  三、丧事承办人可将火化后的骨灰安葬在县后龙山公墓和香山公墓,或寄存在县殡仪馆骨灰楼,也可凭乡(镇)、村(居)委会开具的《骨灰领取说明书》,领取骨灰安葬(安放)在经县民政局批准建成的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内,严禁骨灰乱埋乱葬。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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