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大田县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我县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补助原则
1、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县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2、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3、保障国家公务员个人大病医疗费用需求,体现党和政府对公务员的关心、爱护。
二、补助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符合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县党派、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县财政核拨工资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经费筹集
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7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补助范围
享受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统筹基金和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达1.5万元以上的,从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经费中给予补助。
五、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
医保支付范围以内 的个人负担部分 |
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 |
处级以上人员 |
90% |
70% |
科级人员 |
80% |
60% |
其他人员 |
70% |
50% |
六、管理与监督
1、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公务员大病医疗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将审批确定的补助金额拨付县医保中心,由县医保中心支付给补助对象。
3、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七、附则
1、未纳入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范围的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费由单位自筹。
2、本暂行规定由县财政局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度参照本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