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田政文〔2010〕99号

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大田县县直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75号),结合大田实际,现就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标

  按照“突出发展,注重运作,凝聚合力,弘扬正气”的要求,通过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和运作,充分挖掘资产潜能,增强政府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能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形成从国有资源到资产、资本、资金依次良性循环的营运体系,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实行“两个统一”。即统一产权、统一营运。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整合统一产权后,由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营运。

  2、保持“三个不变”。即保持资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不变,保持对部门(单位)的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体制不变,保持部门(单位)公务使用资产的使用权及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不变。

  3、强化资产监管。财政部门要强化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资产处置审批管理;资产管理中心要加强资产营运和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产取得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产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资产使用单位要强化资产使用的维护和安全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范围与对象

  实行统一管理整合营运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纳入县级财政财务管理的县直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对外投资、租赁资产等。学校、医疗机构等公益性资产,工会、社会团体等的非国有资产,驻外机构、个人捐建冠名建筑物、文物设施资产、殡葬经营服务资产、拘留收押场所等不宜划拨的资产,不纳入整合范围。

  四、运作方式

  (一)整合资产权利,实行统一营运。县政府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挂靠财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县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权利,具体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营运。

  (二)通过“两个转变”,实现良性循环。通过授权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变为资产管理中心可经营的国有资产;通过统一营运把分散沉淀的国有资产激活转变为高效流动的“活资本”,形成从国有资源到资产、资本、资金依次良性循环的营运体系。

  (三)采取“两个转化”,提高资产效能。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对存量资产(资本)重新评估,将其转化为按市场价值计算的增量资产(资本),通过资产管理中心授权,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授权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将其增量的资产(资本)转化为资金。从而实现可使用资金量的扩充,提高资产效能,为我县社会事业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四)逐步拓展领域,实现资本扩张。通过对政府急需发展的非竞争性产业项目进行资本性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和投资,发挥国有资本“催化剂”作用。形成国有资本内在活力与社会资本外源动力的有机结合,实现国有资本的扩张,进一步增强政府的融资实力,扩大投融资规模。

  五、管理办法

  (一)产权管理。纳入整合范围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房产的产权,一律变更、划转给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范围包括:单位拥有或占有的土地建筑物、对外投资资产、对外承包资产、受托代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改制撤并后资产的所有权。各部门(单位)今后新增的房屋建筑物必须在投入使用后的三个月内,将资产划转资产管理中心。

  (二)资产管理。纳入统一管理的资产按照利于管理,便于运作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后,未经批准或授权,各资产使用单位均无权对资产进行处置。

  2、非经营性房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3、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营运。其中:

  ①单位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专职经营所创办培训中心、招待所、宾馆等经济实体的,在进一步改革前,采取目标管理方式,核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明确上缴利润基数。

  ②各单位出租经营的房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租赁。出租房屋的门前“三包”、综治、计生等日常管理责任继续由原单位负责,财政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核给管理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

  ③未纳入整合范围的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其出租资产也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租赁,其租赁合同需经资产管理中心鉴证。

  (三)收支管理。在继续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租赁收入根据财政综合预算管理要求纳入单位财政综合预算。

  1、经营性资产产权划转资产管理中心的租赁收入一律交给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申报纳税、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2、经营性资产产权没有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收入由原单位收缴,申报纳税后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3、资产管理中心应按原经营单位、各项资产建立收入台账,并报送县财政局用于编制和执行部门综合预算。

  (四)债务管理。移交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在移交前所形成的未清偿债务,仍由原单位负责偿还。

  (五)投融资管理。授权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福建兴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担保融资时需经资产管理中心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资产管理中心以资本金和划拨转入的产权为信用,为县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提供融资服务的需经财政局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资产管理中心不得为竞争性行业提供担保、融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资产经营权和所有权移交过程中,不得随意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需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以2010年1月1日为基准日,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由县效能办责令单位纠正,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领导予以效能告诫;其已收回单位自行使用的资产,仍作为经营性资产,财政部门从其经费中按月扣划原收益额。

  (二)对在规定时间不办理资产产权、经营权移交的单位,或资料报送不全影响移交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由县纪委效能办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

  (三)对拒绝移交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产权和经营权,或隐瞒经营性资产不报,或将经营性资产突击低价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拍卖等故意抵制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直接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院、学校、驻外单位以及经县政府批准不实行统一管理单位的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合作、合营等资产,必须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或未实行公开招标的,一律收归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并由县效能办给予主要领导效能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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