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信访维稳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田政文〔201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大田县信访维稳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田县信访维稳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创新社会管理,配合县委刚成立的群众工作部开展工作,加强信访维稳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成立大田县信访维稳救助基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群众工作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访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政法委、群工部、信访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一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核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群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群工部常务副部长兼任。

  第三条  信访维稳救助基金专户设在县财政局。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编制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信访维稳救助基金专户。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本级信访维稳救助基金由县财政拨款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并通过向社会筹集等办法,进一步扩大信访维稳救助基金的规模。县财政编制部门在每年度预算中按上年已使用金额补齐,确保信访维稳救助基金基数不低于50万元,保证维稳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今后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信访工作的发展需要增加信访维稳救助基金时,由县委群工部适时申报县政府增加预算。

  第五条  信访维稳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县委、县人民政府解决特殊信访疑难突出问题涉及的相关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申请支付,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六条  信访维稳救助基金适用的对象与范围:

  (一)群众的信访事项为非涉法涉诉案件。

  (二)群众的信访事项符合或部分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信访问题虽无法律政策规定但合情合理或有一定的合情合理性,且信访人确实生活困难;因工作上的失误或“瑕疵”,或因责任单位撤销或无法确定等,通过信访救助达到息访的事项。

  (三)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信访事项。

  (四)化解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单个部门无力负担而确需支出的费用。

  (五)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信访救助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信访救助。

  (二)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信访救助。

  (三)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四)信访维稳救助基金由县委群工部负责管理。

  第八条  信访维稳救助基金支出方式:

  (一)有明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由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向县委群工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县委群工部受理、审核并报审批部门审批后,将救助款项支付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与救助对象签订息访协议,保证不再信访的前提下,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或部门领取救助金。

  (二)对于责任单位已撤销或无法落实责任单位的,由需要救助的信访人向县委群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县委群工部受理、审查核实后,确定救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县委群工部与救助对象签订息访协议,保证不再信访的前提下,由县委群工部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九条  信访救助款项原则上个案不超过20000元,特殊情况超过20000元的,专题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但一次补助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0元。

  第十条  信访救助基金实行县委群工部审核与县信访救助基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结合的制度。审批额度: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县信访维稳救助基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10000元以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县委群工部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信访维稳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审批和使用信访维稳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成负面影响的,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法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乡镇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设立信访维稳救助基金和制定本级信访维稳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委群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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