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田政文〔201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放宽第三产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经营,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免交验资报告,由投资者申报。鼓励创办科研服务、文化创意、外包服务、商务服务企业。

  (二)放宽第三产业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三)放宽第三产业投资主体资格和对外投资限制。非全额拨款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科研机构可作为出资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可作为政府对三产企业的出资人。

  (四)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除须经法定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三产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范围允许跨越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中、小类表述,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自主选择予以登记。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一般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参照该行业通常用语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五)鼓励优先采购海西汽车。引导鼓励全县工矿、运输、物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市政、环卫、电力等单位购买海西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并提供销售、挂牌、办理营运证的便捷通道。

  二、保障规划用地

  (六)实行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制订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优先考虑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第三产业发展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在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对规划布局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和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三边”的零星商业用地,在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四星级以上酒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符合规定的最低起始价挂牌出让土地。二级以上建筑企业生产用地,优先优惠供地。

  (七)鼓励企业“退二进三”,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对纳入“三旧”改造的地块,实施方案经批准允许自行改造的,在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上给予支持。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的,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有权人民政府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使用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后按规定划拨或有偿协议出让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土地使用单位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并经评估后按规定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八)对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物流集中区开发建设,给予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生产性物流园区(集聚区)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和用地价格。民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用地规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九)对重点物流项目、服务外包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第三产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优惠供地。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设立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2年,县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支持对第三产业项目策划实施、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投入,支持第三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剥离辅助职能设立三产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民间社会资本对三产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鼓励三产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十一)鼓励发展高星级旅游饭店。对新建并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游(农家乐)接待单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鼓励引进国际顶级品牌酒店和国内著名商务连锁酒店,进一步优化、提升星级旅游饭店的结构和档次。

  (十二)增加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网络传媒、体育服务、印刷出版、演艺娱乐、广播影视、数字动漫、会展广告、休闲体验、文化制造、艺术培训等文化产业项目、产品和文化产业集聚区。

  (十三)鼓励吸引区外法人银行业机构进入我县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1户奖励20万元。推动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营业机构的,经审核确认后,每设立1户奖励10万元;组建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服务机构的,经审核确认后,每组建1个奖励5万元;新组建典当、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经审核确认后,每组建1个奖励5万元。规范化创建县级各类第三产业行业协会、行业公会(单位会员30家以上)及中介服务机构(高级职称专业人才2人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每新组建一个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扶持三产企业上市。对实现上市的三产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市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税实得部分,按50%奖给企业;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本县的项目,前三年新增项目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奖给企业。

  (十五)对新引进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或新建覆盖已经规范化运作的乡村“农家店”100家以上的配送中心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个配送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十六)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金融部门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三产项目,加大授信额度,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获得市、县优秀民营企业、县级以上先进纳税三产企业的,金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授信额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三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十七)扶持建筑业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企业,三级施工企业晋升二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晋升一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一级施工企业(在当地注册)和承包专业一级企业(在当地注册)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实行税费优惠

  (十八)新开办的国家鼓励类三产企业,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实得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

  (十九)新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连锁经营总部、采购供应总部、产品销售总部、科技研发总部等,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实得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

  (二十)税收统一管理的专业市场项目,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按县财政实得的2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

  (二十一)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二十二)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三产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

  (二十三)鼓励创意设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等中介公司到外地开办分公司,其回缴大田的税收按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

  (二十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缴纳的营业税和后三年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部分;前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政府按此额度补助扶持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从经营之日起,前三年营业税(地方所得)的全部,第四、五年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营业税(地方所得)的30%部分,由县政府按此额度补助扶持给企业。

  (二十五)支持三产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六)三产企业购置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二十七)优先解决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水、电、气配套问题。国家鼓励类第三产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含配套服务项目)的用水、用气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对安装单台容量在2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及冰蓄冷空调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

  (二十八)三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租赁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定额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十九)对从事货运、物业、会展、广告、保险、知识产权等代理业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三十)对非营利性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一)对创税能力强、有发展潜力、上规模、上档次的项目,或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可享受更优惠的支持,按个案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五、鼓励入驻物流园区

  (三十二)凡在物流园区投资的生产性物流项目,包括物流企业和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其用地均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当地工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并提供“七通一平”(“七通”:指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广播电视;“一平”:指土地平整)的项目用地。其他项目用地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拍挂”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出让最低价。

  (三十三)对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用地出让金实行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其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对于投资强度高、市场潜力大、税性收入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优惠价格和出让金缴纳办法。土地出让金付清后给予办理供地手续。

  (三十四)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物流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亿元以上(含1亿元,须有资质单位认定,下同)的物流项目,实行优惠供地,即:项目业主先按土地出让价格的70%上缴土地出让金,其余余款可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金付清后给予办理供地手续。

  (三十五)简化供地审批手续,土地出让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出让公告,出让成交签订《成交确认书》,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材料齐全、相关款项缴清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十六)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奖励。对建成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1亿元(不含)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奖励10万元;对建成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不含)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奖励20万元;对建成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奖励30万元。

  (三十七)对入园新开办的三产企业,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或新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连锁经营总部、采购供应总部、科技研发总部等,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财政实得部分予以等额补助,后三年按县财政实得的2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税收统一管理的专业市场项目,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财政实得部分予以等额补助,后三年按县财政实得的2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

  (三十八)对新引进入园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县留成部分,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

  (三十九)鼓励吸引区外法人银行业机构入园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1户奖励30万元。推动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营业机构的,经审核确认后,每设立1户奖励30万元;组建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经审核确认后,每组建1个奖励20万元。

  (四十)鼓励A级以上物流企业入园。对入园的A级以上(共5A)物流企业和首次被评为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A级企业5万元、2A级企业10万元、3A级企业20万元、4A级企业30万元、5A级企业50万元。

  (四十一)对入园项目涉及的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标准最低限的30%-50%收取,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0%征收;土地勘测定界费按50%征收;防雷图审、评价、质量跟踪费(一、二、三类)按50%征收。

  (四十二)物流园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漏斗办结”的服务模式,为入园企业的引进、批办、筹建、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对投资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专门组织筹建服务小组,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筹建工作,直至投产(运营)。

  (四十三)逐步完善物流园区的金融、保险、保安、邮政、通讯、信息、法律等社会化支撑服务体系,努力为物流园区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和服务。

  六、实施品牌战略

  (四十四)积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引导、鼓励三产企业申报市知名商标、市优势品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服务标准化制(修)订工作,导入各类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培育一批三产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并按县政府出台的经济建设领域品牌奖励办法的规定奖励。对获得市知名商标、市优势品牌的三产企业奖励3万元、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福建老字号的三产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三产企业奖励100万元。对物流园区外首次评为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A级企业20万元、4A级企业30万元、5A级企业50万元。

  (四十五)鼓励国际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中华老字号、省老字号三产企业在我县设立商务营运中心、旗舰店、连锁店等。对新入驻的国家级名牌、商标、老字号三产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本级财政实得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

  七、优化发展环境

  (四十六)做好招商后的服务工作,对建成投产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投资项目尽早发挥效益,做强做大。

  (四十七)投资人或企业所需人才需在城区落户的,由县第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外来投资业主及员工子女享受本地子女入托入学的同等待遇;技术及管理人员由人事部门统一代理职称晋级、评聘事宜。

  (四十八)对重点三产企业建立县级领导和部门联系制度。凡涉及到重点企业的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蚂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专项基金等行政规费,除上述已作明确规定的以外,一律按最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八、其他

  (四十九)本意见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的,不予享受。房地产业和政府性投资项目不适用,享受“以项目定政策”的企业(项目)不再适用本实施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中央、省、市出台的扶持鼓励措施中规定应由市、县财政分担的,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兑现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以当年地方实得财力为限。

  (五十)本意见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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