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大田县实施〈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细则》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实施《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细则
县总工会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三明市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238号)和《县政府与县总工会第5次联席会议纪要》(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8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险对象
本县辖区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或被保险人)。
二、保险办理
农民劳模由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企业职工劳模由所在企业向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县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模,由县总工会向县机关社保中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安排拨付。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模,由所在单位向县机关社保中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县总工会督促劳模所在单位、乡(镇)政府及时办理劳模补充养老保险。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包括缴费期与领取期。缴费期为第一次缴纳保险费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止。劳模所在单位、乡(镇)政府应在被保险人获得劳模称号一年内投保,逾期缴费的,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每推迟一年,按保险费标准的3%加收滞纳金。领取期从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开始领取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年龄原则上按法定离退休年龄确定。
四、保险待遇
(一)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市级劳模每月80元,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每月100元。
农民劳模补充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直接衔接,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与新农保待遇一并发放。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劳模,2013年起,农民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由所在乡(镇)政府按规定标准按月发放,所需养老保险金由所在乡(镇)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按月发放,所需养老保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劳模,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原因导致原单位不存在的,由县总工会按规定标准代发补充养老保险金,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五、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⑴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⑶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保险人身亡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保险费缴纳
(一)劳模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缴费标准:市级劳模14400元,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18000元。
(二)企业单位劳模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列入成本支出。
(三)被保险人劳动模范称号变更,应在变更后一年内及时按照新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七、保险金给付
(一)被保险人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次月起按月领取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
(二)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支付。
八、特殊情况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三明市辖区内调动,劳模补充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调离三明市辖区,劳模补充保险关系可保留在原投保的社保机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九、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