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业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田政文〔2013〕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矿业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品税金费征收秩序,减少矿产品税金费的流失,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矿产资源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煤炭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

  (一)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成立县矿业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全县矿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理顺统一监管主体。调整理顺部分矿产品源头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类矿产品实行归口管理。一是将原由县国土资源局瓷管办承担的莹石、瓷土等矿产品的源头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县建材工业公司。石墨的源头监督管理职责继续由县建材工业公司承担。原县国土资源局瓷管办不再保留,其人员编制划归县建材行办。二是将原由县矿产品协调办承担的煤矸石及持有经营许可证加工的煤炭等矿产品的源头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县煤炭工业公司。

  (三)设立统一监管机构。一是组建“大田县矿业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县矿产品协调办、煤行办、冶金化学矿行办、建材行办的非常设机构,上述“四办”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规定的“四办”职能、行政执法主体以及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二是将原县矿产品协调办管理的基层矿产品申报站更名为矿业监督管理站,由县矿业监督管理局管理。三是县煤炭工业公司、县矿产开发公司、县建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三大公司”)下设的管理站保持原管理渠道不变;“三大公司”原有人员管理继续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直至过渡期终结;“三大公司”经费继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凡县矿业监督管理局及“三大公司”(含其下设的管理站)新进人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录用。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县矿业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矿业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参加单位除“三大公司”外,必要时可以增加公安、监察、生态综合执法、财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通过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源头管理

  (一)整合源头站点管理力量。对“三大公司”的源头管理力量进行科学合理整合使用。各源头管理站点人员不足的可以从“三大公司”现有人员中调整补充,其中县煤炭工业公司还可以从现有煤管站及三明市矿山救护中队中调剂解决。

  (二)加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行矿产品源头监控管理,同步建设源头管理站点视频监控系统。在县矿业监督管理局设立全县矿产品流通管理信息总控中心,在“三大公司”各分设一个监控中心,负责采集、登记相关信息,并加强矿产品财税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全县矿产品税金费应收尽收。

  (三)明确煤矸石矿监管办法。将发热量低于2000大卡的煤炭确定为煤矸石,凡是大于2000大卡的一律列入煤炭管理。煤矸石及持有经营许可证加工的煤炭等矿产品一并由县煤炭工业公司进行源头管理,并实行县内、县外差别收费政策。对县内企业使用的煤矸石免收金费;对销往县外的煤矸石实行点对点报备管理(由使用企业确定具体供应单位及数量后向煤炭工业公司申报),并收取相关税金费;对未经报备或未按“点对点”供应而销往县外的煤矸石,一律按煤炭标准收取税金费。

  (四)加强矿区企业用矿管理。对位于矿区内及周边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就近开采供应的铁矿、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由三大公司牵头,国税、地税、供电等部门配合,依据生产加工企业用电量、产品产量等相关信息进行评估,科学合理核定其用矿量,并足额征收有关税金费。

  (五)鼓励企业使用县外资源。对县内企业需从县外采购原矿进行加工生产的,由用矿企业事先向县矿业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提供相关采购资料,由县矿业监督管理局通知有关矿业监督管理站予以办理验证手续,如果调运手续完整则不再按本县标准征收或补缴有关税金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一)统一行政处罚额度标准。县矿业监督管理局及“三大公司”处理无证运输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无证运输矿产品的,每车次除依照《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标准统一为2000元至30000元)外,还应足额补缴取得矿产品运输凭证所应缴纳的各项税金费。对违反《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还应当移送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二)加强市场流通综合督查。成立县矿产品流通管理综合督查大队,由县监察局牵头负责,抽调县矿业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执法、税务稽查、生态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矿产品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对矿产品管理站点的督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矿产品、偷逃税金费行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源头追溯处罚机制。县矿业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管理力度,对存在无证运输矿产品、偷逃税金费和不执行矿产品流通领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行倒查机制,对相关的各类涉矿企业和矿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必要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要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向有职权的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县矿业监督管理局和税金费征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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