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田政办〔201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大田县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管理规定

  (2010年4月1日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田政办〔2010〕32号印发,根据2024年4月10日田政规〔2024〕1号修改,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因企业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劳社[2010]6号),在我县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应急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设立欠薪应急保障金。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筹集不低于100万元;

  (二)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在企业尚无能力偿还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县财政应及时补充缺口资金,确保欠薪应急保障金的足额建立。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县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垫付欠薪申请;

  (二)审核、决定垫付欠薪事项;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由其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欠薪应急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应急保障金的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垫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者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三)因企业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四)经批准的其它应急垫付费用。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中,属于下列人员的,不予垫付欠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我县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1000元的人员。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劳动者欠薪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不予垫付欠薪。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申请垫付欠薪的,应当自取得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欠薪垫付申请书。

  申请欠薪垫付的劳动者在十人以上的,应推选代表人申请垫付,并提交代表人推选书。推选的代表人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劳动者欠薪情况认定工作和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登记,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欠薪情况时,申请人、欠薪企业以及有关的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欠薪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3个月的,按照3个月计算。

  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或等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下同),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每月被欠薪的实际数额计算。

  第十七条  垫付欠薪,应当通过银行转入劳动者本人账户。劳动者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个人账户的,可核实劳动者真实身份后直接发放现金,由劳动者本人领取。劳动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领取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八条  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的使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垫付。

  第十九条  垫付金额超出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际欠薪金额的,劳动者应当退回超出部分金额。

  第二十条  垫付欠薪后,应当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受理欠薪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对欠薪案件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章  垫付追偿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

  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企业支付其他欠薪部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拖延或者拒不偿还被垫付的欠薪款项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欠薪垫付款项应当按照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企业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欠薪垫付款项和劳动者未获垫付的欠薪部分的,优先清偿劳动者未获垫付的欠薪。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退回多领取的垫付款项和欠薪垫付追偿所得应当全额划入欠薪应急保障金专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逃匿的,相关部门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欠薪逃匿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二)对欠薪逃匿情节严重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将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欠薪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由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施严格监管。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骗取垫付欠薪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其所骗取的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欠薪保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欠薪垫付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欠薪应急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本县欠薪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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